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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国际私法学者圆桌会议”顺利召开

日期: 2014-11-19      阅读:

20141110日上午,“中韩国际私法学者圆桌会议”在法学院323教室召开。

会议由郭玉军教授主持。出席会议的中方学者有: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肖永平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郭玉军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刘仁山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何其生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甘勇副教授,武汉大学WTO学院邹国勇副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梁雯雯博士和徐祥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讲师南玉梅博士。出席此次会议的韩方学者有:韩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成均馆大学法学院孙京汉教授,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卢泰宇,韩国首尔国立大学法学院石光现教授,韩国首尔高等法院主审法官尹诚根,韩国东亚大学法学院崔性秀教授,韩国金·张律师事务所郑炳硕律师,韩国资本市场研究所研究员千昶民博士。

在题为“外国民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中的公共政策例外”的报告中,孙京汉教授首先介绍了外国民商事判决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国际相关立法实践,其次着重从历史角度、国际法律文件等多重角度解构了公共政策的内涵,区分实体公共政策和程序公共政策,指出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时,要慎重援引其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

随后,石光现教授就“国际强行性规定”这一主题展开论述。论述中,他简要介绍了国际性强行性规定的概念和分类,并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详尽介绍了法院地的强行性规定、准据法国的强行性规定和第三国的强行性规定,并阐明国际强行性规定在东北亚地区的未来趋势。

郑炳硕律师报告的主题为“韩国国际私法项下的海事问题准据法”。他从韩国国际私法第60条关于海商事问题的规定出发,提出海商事问题原则上适用船籍国法,但若存在方便旗或双重登记地的情形,则应当适用第8条排除船籍国法律的适用,适用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他结合韩国昌原地区法院在2013年4月10日做出的有关判决,认为根据第8条排除船籍国法适用时要极其慎重,不能仅凭借方便旗船事由想当然的适用第8条例外条款。

千昶民博士就“韩国国际私法上有价证券和财产权问题”展开阐述。他简要介绍了有价证券的范围和相关概念,详细阐述了韩国国际私法关于有价证券的规定。在比较海牙《关于经由中间人持有证券有关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简称《海牙证券公约》)、欧盟有关证券的一系列指令、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有关规定基础上,重点阐述了中间人间接持有证券的连接点由物之所在地转向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PRIMA)这一命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4条加以评析,认为尽管该条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值得借鉴。

甘勇副教授报告的题目为《一般侵权的准据法与中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他阐述了中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前和颁布后,一般侵权的法律选择采用两种不同标准。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在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如:识别结果的不同将影响选法的结果;对侵权行为发生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不同选择将导致选法结果、案件结果的差异;在承认与执行侵权判决时,公共政策应当十分谨慎地适用等等。

梁雯雯博士报告的题目为《冲突法上的强制规则在中国法院的适用》。她详细解析了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第5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第10条的有关规定,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法院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定予以阐释。

会议气氛热烈,与会师生就公共政策、强制性规范、有价证券等问题展开广泛讨论。在提问环节中,在座嘉宾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都一一予以解答。此次会议给广大师生提供了了解韩国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机会,也透过韩国学者视角对中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有更深的领悟。最后此次圆桌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下午,韩国学者一行七人参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武汉仲裁委会,与法官和仲裁员分别举行了座谈,访问取得圆满成功!(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秘书处 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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