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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第九期顺利举办

日期: 2013-07-02      阅读:

620日下午200,武汉大学法学院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第九期在法学院326民商法教研室举行。本期的主题是“非法发行链上的侵权所得赔偿”,民商法教研室李承亮做主题报告,余立力担任主持,国际法所冯洁菡和民商法教研室武亦文担任评议人。

在主题报告环节,李承亮指出以“非法发行链”为题,只是为表明主题与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性,本研究并不仅仅局限于著作权法领域。通过对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婴儿高脚椅”案的简要介绍,李承亮引出本次报告要解决的三个主要问题:1)著作权人能否要求发行链所有环节的侵权人赔偿各自的侵权所得? 2)著作权人获得发行链各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进行扣减? 3)各个赔偿义务人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围绕这三个问题,李承亮对侵权所得赔偿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以此为基础,结合模型案例逐一批驳了现存的三个主流理论:权利用尽理论、连带责任理论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扣减理论。经过细致深入的分析,李老师指出,这三个理论的本质都是将侵权所得赔偿的数额限定为非法发行链某一个环节的侵权所得;判断超额赔偿的标准,应当以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准,只有超出实际损失的赔偿才构成超额赔偿;赔偿各个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并未超出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不构成超额赔偿。

在评议和讨论环节,冯洁菡赞同李承亮关于侵权所得赔偿是一种计算实际损失的方法的观点,但认为著作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不同,在著作权法领域直接按权利人发行产品可获利润计算即可,侵权所得的计算方法在专利法和商标法领域适用比较合适。武亦文认为李承亮的报告内容丰富,很受启发。同时,也提出了五点困惑与质疑:1)权利人对无权处分人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以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为前提,是否符合一般人的法律感情?2)《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是不是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3)文中的“拟制的许可使用费”与我国专利法中“许可使用费一定的倍数”有什么联系和区别?4)在计算某一环节发行人的侵权所得时,是将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乘以非法复制品的单位利润,还是乘以该发行人发行复制品的单位利润?5)在实务中,各环节发行人之间互相不知道对方侵权行为的情形到底属于例外情形,还是一般情形?对于评议人的点评,李承亮一一回应。报告会的过程中,参加会议的老师与同学们也积极响应,参与互动,阐明自己的观点。(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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