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何其生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上发表了《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一文(PDF链接http://sscp.cssn.cn/zgshkx/zgshke/index_1.html。)。文章的主要观点有:
1.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2013年20年跨度所涉公共政策案件的调查,所得出的结论是:我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适用有严格的限制,其主要用于维护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社会的根本利益和善良风俗。
2.在确定公共政策的方法上,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六种因素:(1)案件的国际性质以及与我国法律的联系;(2)法院地法律制度和国家利益的根本性;(3)国际体制的需要;(4)裁判结果的一致性;(5)损害结果的客观性和严重性;(6)国际义务的性质,即是否属于对整个国际社会的义务。
3.在理论层面,各国在公共政策上的自我限制是希望通过国际合作而获得利益的最大化,而对于适用公共政策所维护的“非合作国家利益”主要是一国的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并主要体现为各国的价值、文化和体制。
文章在理论上的创新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1)本文从微观入手,但在理论上处理是一个宏观的问题。首次提出公共政策作为“非合作国家利益”体现,主要维护的是一国的价值、文化和体制,而并非经济利益。
(2)在国家的宏观战略层面,文章进一步提炼认为,公共政策的适用是一个国家开放与封闭姿态的缩影,也是一国合作利益与非合作利益的博弈。
(3)开放的大国由于不断输出价值、文化和体制,主导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合作利益”的内涵将越来越丰富。在司法层面,合作利益的广泛性决定了公共政策的适用将不断减少。相反,对于那些封闭、自给自足或自行其是的国家,“非合作利益”就会越来越多,适用公共政策维护这些利益的需求就越多。
本文是何其生教授长期积累的新作。近年来,何其生教授已经就这一主题在多个国际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国际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