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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第五期“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成功举行

日期: 2012-11-25      阅读:


11月21日下午2点半,法学院“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第五期在法学院326民商法教研室举行。本期论坛的主题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争议的检讨”,由民商法教研室的余立力老师做主题报告,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的伍华军老师主持,民商法教研室的杨巍老师和法律史教研室的张烁老师担任评议人。廖奕、庄汉、祝捷、罗昆、乔雄兵、武亦文、陈金林、李承亮、陈风等老师以及部分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活动。
余老师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条文为纲,介绍、评析了学术界围绕该解释出现的各种不同观点,发表和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他认为,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要求对登记程序瑕疵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的规定是正确的,一些学者主张采用民事程序的意见不符合法理。该解释第二条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我国的亲子推定制度,只是一个对亲子鉴定证明效力的规定而已。该解释第四条初步构建了我国的法定非常财产制,但其进步有限,现实生活中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缺乏规范依据。第五条对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与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与物权法的孳息取得规则一致的,有利于法治的统一,他认为,自然增值是否应该认定为婚后的“收益”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所谓的“自然增值”实际上只是原来个人财产的替代物而已,既然原物归个人所有,则作为原物替代物的自然增值也不可分割的属于原物所有人。
就第六条关于一方将自己的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协议属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及其质疑声音,余老师认为,平等主体间以无偿的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协议,虽属夫妻或者“准夫妻”之间的约定,其性质上都应属于赠与合同,否则将使赠与合同意义大减,亦不符合法理。所以,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是正确的。
对于争议最多的第七条第一款,余老师认为,第七条的规定符合民法一般原理,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公平观念,且从最高法院的本意来说,只是给予了法官一种如何认定父母子女间赠与合同关系的方法而已,没有必要做过度解读,尤其是不宜以此抨击最高法院突破婚姻法关于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规定、罔顾妇女利益。
关于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属于购房人一方所有的第十条,余老师认为,这一条基本精神符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原理,但考虑到整个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可见对共同还贷方利益的保护的确有所不够,但不能因此就否定此条的正确性。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其他制度的方式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关于一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第十一条,余老师认为,有的学者提出“婚姻生活用房优先保护”的制度设计,并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操作性不强,亦无他国立法例的印证,其科学性值得怀疑。而本条之规定结合了物权法、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妥当的制度安排。
报告结束后,杨巍老师和张烁老师分别作了评议,杨老师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其实不是激进的,反而是在尊重现实生活基础上的相对保守稳健的规范,社会上对婚姻法解释三的各种质疑,实际上反映出了人们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浮躁和不安全心态。张烁老师从法律史和法文化学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国古代社会有着自洽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现行婚姻法则是社会大变革的产物,与人民群众的法感情似有脱节,应该加强采用社会学、哲学及历史学的方法看待分析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以期完善我们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余老师在最后的回应中对两位评议人的意见表示赞成,他认为,中国婚姻法是在中国民主革命的浪潮中诞生的,其天然具有革命的特征,从其基本精神上看,堪称世界上最先进的婚姻法,只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不成熟,才造成制度设计的粗疏,而也正因为婚姻法立法精神过于先进,甚至大大超越了人们的习惯,也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很多制度设计流于形式,并未被社会大众接受和遵守,而三个司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三,可以说是将婚姻法的规定和人民大众的法感情法习惯相结合的一次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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