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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湖北省刑法学会召开年会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研讨会

日期: 2012-12-07      阅读:

——我院莫洪宪教授、林亚刚教授、康均心教授参加
2012年12月3日,湖北省刑法学会第七届学术年会在风景秀美的鄂州梁子湖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湖北省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共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委员会、梁子湖区人民政府承办。
受大会邀请,湖北省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武汉大学喻伟教授,鄂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胡运星,湖北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胡兴儒,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正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正军,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教授莫洪宪,武汉大学教授林亚刚等150多名省内外专家学者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领导出席了本次盛会。大会由湖北省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康均心教授主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本届年会研讨“食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是为响应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号召,为食品安全提供法律保障。近几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的威胁到了公众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为了加大我省食品安全的规范力度,进一步的推进我省食品安全行业的健康发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湖北省食品安全实施办法》列入2012年的正式立法项目并启动立法程序。本次年会以社会热点问题为切入点,立足社会实践展开研讨。
年会共分四个研讨专题:“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的立法完善;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法律保障”。
一、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完善。多年来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实践表明,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既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最根本的保障。具体而言,首先要加强对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必须充分正视食品安全的法益侵害,调整刑法结构;其次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另外还要注重食品安全法定义务,降低入罪门槛。也有论者认为,要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的刑事立法,首先,应当充实附属刑法,丰富立法模式。
康均心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高,刑事打击难。刑法第143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才可以进行刑事处罚。但是何为“足以”、何为“严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实际上是提高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入罪门槛等观点。
二、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适用问题。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理性要求审判人员具有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在审判实务中,即要求明析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构成,针对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足够的理性、审慎的态度处断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问题,做到正确定罪、适当量刑,达到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目的和效果。
三、食品安全的“两法衔接”问题,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越来越受到上层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而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视为遏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机制已成为广泛共识。
四,与会代表还特别就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认为我国应当考虑构建“以品种监管为主、分段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推动由单向监管向协同治理转变,实现政府、社会、公民三个主体整体治理;推动由事后处置向预防为主转变,实现源头、过程、结果三个方面整体控制;推动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实现执法、司法、守法三个层次整体加强。
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协常委、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徐汉明等18名与会代表进行了主题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林亚刚教授,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光圣等6名专家作了精彩点评。
本次研讨会是省刑法研究会自举办年会以来,首次由地方党委、政府承办,意义重大。一方面将刑法学会的研究成果展示给当地,提高地方政府和人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水平和保护意识,推动本地食品生产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障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打造湖北省水产业的支柱品牌。另一方面,促进法学会与地方的交流、沟通,从实践中提升理论建设,完善法治制度。共同部署、共谋发展,最终实现地区经济发展与法学研究成果的良性互动。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本届年会作为我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的年度的盛事,充分体现了研究会作为学术交流平台,推进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本次会议的举行将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跨越式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会议将结集出版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吴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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