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下午,法学院“珞珈青年学者法治论坛”第四期在317教研室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是“普通法的方法”,由国际法所甘勇副教授做主题报告,法理学教研室廖奕主持,法律史教研室项焱教授、宪法行政法教研室祝捷副教授担任评议人。本次论坛得到我院青年教师积极响应,黄启辉、李承亮、罗昆、熊琦、伍华军、吴宇、余立力、杨巍、张烁、陈风、王予民等老师及法学院部分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参加了论坛。这是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次法治论坛。
报告中,甘勇副教授先对普通法的特征进行了描述,特别指出了普通法和大陆法以及其他传统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别,在此基础上明确指出了普通法的方法是法官说明、解释和运用判决先例的方法,这种方法是普通法系法官经过长期实践形成的一些原则的总和。
甘勇副教授在报告中指出,就具体内容而言,普通法的方法可以概括为先例约束原则的实施方法及其缓和。主要是通过对于要处理案件和判例进行类比(analogize)、区别(distinguish)和综合(synthesize)来对要处理的案件进行裁判。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对判例中的判决要旨和附带意见进行确认和区分。判决要旨是法官在类比判例与待处理案件时必须要认定的判例中的法律规则,和一般的法律规则相比,判决要旨是依具体案件事实而定的,具有事实相关性,直接有助于判决结果的达成。而附带意见部分则与案件判决没有关系,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普通法方法中的先例约束原则只适用于判决要旨部分,即一个法院依据判例来进行裁决时,所采用的规则只是判例中的判决要旨部分,而不能依据附带意见来判决。但这并不说明附带意见是没有作用的,附带意见往往提出与案件主要问题无关的情形的处理一件,这些不同意见给之后的律师、法官不同的思路,甚至在特定条件下,附带意见甚至被法院直接援用,这也是判例法发展的一个过程。通过一些具体的普通法的案例,甘勇副教授对判决要旨和附带意见的确认,以及二者之间常常模糊不清的界限给予生动具体的阐述,让习惯于大陆法系思维的听众以耳目一新。
最后,甘勇副教授对普通法方法对我国法学教育、法治现状的启示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认为判决公开对于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对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还对于法律执业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法制史教研室项焱教授、宪法与行政法教研室祝捷副教授就普通法的方法进行了精彩的评论,就法学教育、法律思维和法庭之友等进行评论和交流。黄启辉、罗昆等老师还和主讲人进行了精彩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