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1日,台湾政治大学刘连煜教授应邀在我院作“敌意并购下目标公司董事的受任人义务”的专题讲座。讲座由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冯果教授主持,经济法研究所熊伟教授、孙晋副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硕士生以及法学院部分本科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刘教授以开发金控公司并购金鼎证券案为引子,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敌意并购的现状以及目标公司的董事义务。刘教授指出,在面对敌意并购时,目标公司的董事通常是最具有利害冲突的,目标公司董事在面对敌意并购时,本能上会抗拒收购者的入侵。因此在反收购措施的采用上,董事会的地位和权力尤其重要。在英国和欧陆各国均采董事会中立主义,即在面临敌意并购时董事会无权采取任何反收购措施,反收购措施的决定权在股东会。而在美国,由于股权的分散以及各种原因,在公司面临敌意并购时往往采取董事会优先原则,即董事会可依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决定实施反收购措施。刘教授随后通过Unocal案、Revlon案等丰富的案例对董事的受任人义务进行了更深入的讲解。
在互动交流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就敌意并购中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冲突、股东会的概括授权、经营者究竟是为股东利益还是公司利益或是相关者利益服务等问题向刘教授请教。刘教授对这些问题一一作答,并对我院学生水平称赞有加。
刘教授的精彩演讲,让同学们真切感受到了他睿智谦逊的大家风范,令同学们获益匪浅。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供稿:袁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