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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宏教授谈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

日期: 2011-03-02      阅读:

2011年2月28日上午九点,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黎宏教授在法学院会议室做了一场主题为《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的专题讲座。在博士生导师陈家林教授的主持下,黎宏教授和在场的老师、同学对犯罪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黎宏教授是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北京市监狱局人民监督员。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师从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师从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大谷实先生。主要著作有《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刑法总论》等,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中、外杂志报刊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主编或者参与编写学术著作近10种。
黎宏教授认为认定犯罪主要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第一点是行为要有客观的法益侵害,第二点是行为人应具有主观的刑事责任,第三点是不违反罪刑法定。
对于第一点,黎宏教授主张结果无价值,强调行为的纯客观侵害,即有形的外在的客观侵害,而不考虑主观因素。结果无价值是指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从此意义上说,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并结合这一理论分析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疑难案例,如:“偶然防卫”、“酒托”现象、“美容诈骗”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理解问题。
接着,黎宏教授又结合“许霆案”、“天价葡萄案”、“误把自己的财物当做别人的财物盗窃”、“误把尸体当做活人杀害”等案例详细阐述该如何理解主观的刑事责任,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认识。
最后,在谈到罪刑法定原则时,黎宏教授结合“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着重分析了“禁止有罪类推”这一派生原则。有罪类推是指在刑法中确没有规定为犯罪的,比照类似的刑法条文定罪量刑。
在观众提问环节,何荣功老师首先抢过话筒。其后同学们积极踊跃,争相提问,黎宏教授的回答很有理论高度又能结合现实,引来阵阵掌声和赞同声。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黎宏教授的本次讲座精彩纷呈,让学生们感受到一个著名学者谦虚谨慎、平易近人以及严谨治学的风范。黎宏教授对犯罪认定的几个问题的精湛介绍深深吸引着学生们,本次讲座使同学们受益匪浅,相信学生们能得到启发。
(供稿: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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