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7日晚,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第34期博士生学术沙龙在法学院331教室成功举行。武汉大学法学院2016级经济法专业博士生赵乾以“工会参与视角下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策略”为题进行了学术报告。武汉大学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喻术红教授,副主任、博士生导师张荣芳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南玉梅老师、班小辉老师、周围老师和袁康老师到场指导,经济法专业2017级博士生程凌负责主持这次沙龙。经济法专业的在校博士生、硕士生也一同参加了本期沙龙。
在报告环节,报告人赵乾首先通过大量案例,介绍了我国部分地区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现象,并分析了这一现象所产生的后果;接着,又从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两个方面,对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做了分析,指出缺乏司机群体及其利益代表部门的参与,是该领域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根源所在;然后,再从推动政府实施有限但有效作为、有利于实现网约车行业内劳资自治的规范化以及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等三个方面,对工会参与治理的价值进行了论述;最后,从适当扩展“劳动者”的涵盖范围、引进职业工会制度、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良好互动以及引导网约车司机正确行使协商权和理性行使争议权等方面,对工会参与的具体策略提出了建议。
图为赵乾同学
在与谈环节,2016级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房海军首先肯定了文章的行文逻辑,并对赵乾同学能将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这一社会现象上升为法律问题表示赞赏;同时,指出文章存在“问题提炼不够准确”和“论证部分陈述过多而论证较少”等问题。随后,房海军同学结合自己的思考,在工会参与平台和网约车的之间利益分配等方面提出了建议。2015级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罗高峰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要注重案例数据的新颖度;第二,要对原因分析部分进一步完善;第三,要对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是否是网约车领域的特有价值进行更深层次的论证;第四,对《工会法》上的“职工”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之间关系的论证应该更加深入;第五,关于职业工会的介绍,需要增加域外的论证材料。
图为与谈人房海军同学
图为与谈人罗高峰同学
在老师点评环节,南玉梅老师认为,在现行法对该问题治理现状方面,文章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还应对出租车的管控经营与网约车的自由竞争式经营、传统工会与职业工会在解决网约车群体性事件上的优劣进行对比,以此作为引入职业工会必要性的论证。班小辉老师指出:第一,案例列举部分需要进行类型化的梳理与分类;第二,注意文章的注释格式及行文用语;第三,针对网约车司机不同的类型,需要对职业工会是否具有普适性进行论证;第四,需要对《工会法》上“职工”与《劳动法》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证。周围老师指出,文章切入角度可进行调整,在论证前提及职业工会的介绍等方面存在不足,同时,所引用的文献过于陈旧,需要更新文献。袁康老师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第一,应对平衡协会与工会的关系以及引入工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深刻论述;第二,要进一步规范摘要的写作;第三,应避免文章主题在工会、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三者之间的游离;第四,需要对搜集到案例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第五,需要进一步提高文章整体的理论深度。
图为南玉梅老师点评
图为班小辉老师点评
图为周围老师点评
图为袁康老师点评
在互动环节,2016级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生张弋羲认为,文章主要论证了工会参与层面的问题,但亦应对非工会组织参与治理进行阐述;此外,还应对网约车司机是否符合劳动三权主体资格进行具体论证,并应在文章第四部分进一步深化对工会参与治理新思维的论证。
图为张弋羲同学发言
在特邀嘉宾总结环节,张荣芳教授从两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第一,在选题上要注重选题的价值,亦即要结合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自身的特点,论证工会的介入是否可以解决这一问题;第二,在论证的方法上,需要进一步论证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解决对策之间的关联度,否则将会有损文章整体逻辑。随后,喻术红教授进行总结:首先,基于当前网约车司机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缺乏司机利益代表组织的现实,工会参与治理有其必要性,但具体到文章内容,应当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充足论证,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工会参与治理价值的分析;其次,需要解决《工会法》相关条款中关于“职工”的界定能否涵盖共享经济下全部劳动者的问题,以解决工会介入治理的法律制度障碍;再次,应对引入职业工会的必要性及其发挥作用的具体路径给予劳动法上的分析,并应加强对美国、欧洲等域外相关制度考察;最后,应重视案例和基本论点的理论提炼,强化文章整体的法学意味和行文逻辑。
图为特邀嘉宾张荣芳教授
图为特邀嘉宾喻术红教授
最后,赵乾对各位到会的嘉宾、老师、同学表示感谢,并对所提意见及建议进行简要回应。至此,本期博士学术沙龙圆满结束。
图为参会人员合影
(供稿:刘祠;摄影:刘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