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2日至23日,以“新时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理念与路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为主题的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江西南昌隆重举行。法学院冯果教授、李新天教授、李安安副教授,张弋羲、张阳、阎维博、张梁、薛亦飒、杨宇航、黄博文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
(图为本次年会合影留念)
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南昌大学法学院承办,法治江西建设研究中心、南昌大学(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协办。来自清华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大学、上海市政府法制办、无锡中院、四川社科院等高校、政府、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在四个分会场围绕“新时代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理论与路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主题交流研讨。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积极参与本次年会活动,表现优异。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在大会主旨发言环节,进行了以“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推进股权结构多元化”为题的精彩发言。针对我国《公司法》103条恪守一股一权的单一股权结构的现状,冯果教授指出我国《公司法》的有关文本并非完全没有改造空间。相反,冯果教授从奥·诺伊拉特的“公海修船”理论出发,认为可立足于《公司法》的既有文本,对一股一权规则(《公司法》第103条)加以改造,以使得股权结构的多元化成为可能。具体而言,我国当前虽然已有优先股的实践试点、双重股权结构的理论构建等有益尝试,但对《公司法》既有文本的关注似乎稍显不足。冯果教授认为,同股同权规则(《公司法》第126条)作为一股一权规则的上位规范与我国股份权利配置的原则性规范,若加以充分利用,不仅可突破“一股一权”式等比例配置的限制,实现股权的比例性配置,还可为股权非比例性配置预留制度空间。同时,冯果教授也提出可通过监管者的合法性审查来降低非普通股发行的风险。在22日下午关于“非公司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商个人的法治发展与完善”第二分会场的第一环节的讨论中,冯果教授担任主持人并进行了精彩点评。此外,冯果教授还获评“中国商法年度人物”。
(图为冯果教授发言)
(图为鲍绍坤副会长为冯果教授颁奖)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武汉大学法学院李新天教授作了题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应该如何应对微商经营新模式——2016国家工商总局头号微商传销案带来的启示”的发言。李新天教授指出电子商务的八大亮点之一—《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的规定。微商多层经营与非法传销的问题是李教授一直以来关注的问题。《电子商务法》第三条中对微商经营等多层经营的模式仍没有做出令人满意的规定。微商经营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经营模式,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概念。最后,李教授指出,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完善,还需要多个部门法律联动。
(图为李新天教授发言)
武汉大学法学院李安安副教授以“法治、金融发展与企业家精神”为题在第三分会场的讨论中进行了发言。李安安副教授首先指出金融发展的最新的理论进展对法律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视角对“金融发展、企业家精神与经济增长”这一命题进行研究。随后,其指出我国当前压制性立法、选择性执法与依附性司法是分别造成金融抑制、金融排斥和金融分割等现象的诱因,不利于企业家精神的激励和成长,建议以回应型立法助推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监管治理”诱导金融排斥走向金融包容,以司法独立引领金融分割走向金融一体化,以此弘扬企业家精神和促进经济增长。
(图为李安安副教授发言)
张阳在第二分会场的讨论中以“走向勃兴的商个人:主体转向及制度因应”为题进行了发言。其认为商个人乃商人体系之核心,在网络科技的助推下,网商、微商、金融投资者等商新型商个人的种类不断涌现,商个人有走向勃兴之势。但其亦同时指出,我国关于商个人的制度供给仍较为匮乏,《民法总则》虽为商个人体系提供了粗浅的尝试,但民商思维的殊异决定了其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商个人法律制度之陋弊,还有引致商人体系与民事主体混淆之虞。其进一步认为可从商事特质出发进行制度回应,明晰商个人的“营业自由”权利,加强商个人内部的区分度塑造,并可通过《商事通则》的制定来凝聚共识。此外,其还担任第二分会场的汇报人,在大会闭幕阶段对第二分会场的发言要旨进行了精彩总结。在中青年优秀论文评选环节,其提交的论文《向勃兴的商个人:主体转向及制度因应》荣获一等奖。
(图为张阳发言)
(图为张阳进行分会场发言总结汇报)
(图为张阳荣获中青年优秀论文评选一等奖)
9月23日12时许,本届商法年会在美丽的前湖之滨圆满落幕。在本次年会的参与过程中,武汉大学法学院师生表现出了强烈的学术热情,充分展现了学术创新精神以及良好的团队面貌。(撰稿:黄博文 摄影:阎维博、杨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