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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四讲|“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体系化解读”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6-18      阅读:

2020年6月17日晚7:30,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四讲隆重举行。民法典迎来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在2020年6月7日至30日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教授主讲第四讲,主题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体系化解读”。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冯果教授向大家介绍了张新宝教授在中国法学界的建树,十分感激张新宝教授能够接受邀请参与本次讲座。

张新宝教授围绕抗辩事由这一主线,不时插入立法过程中发生的有趣故事,从“抗辩事由概述”“总则编中的抗辩事由”“侵权责任编中的抗辩事由”三方面为大家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首先,张新宝教授向大家介绍了与抗辩事由有关的基础性问题。第一,《民法典》中并无“抗辩事由”的表述,抗辩事由在《民法典》中体现为“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事由”。第二,抗辩事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与行为的正当性有关,减免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具有正当性,如正当防卫;一类与外因介入有关,减免责任的原因在于因果关系被中断,如不可抗力。第三,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之间的关系,被张新宝教授形象的比喻为网和门的关系,构成要件为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人织了一张网,抗辩事由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人开了一扇门。第四,维护合法权益和保障行为自由是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功能,不可偏废。《民法典》系统规定了免责事由,新增了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两种免责事由,改变了以往过分强调权益保护而忽视行为自由的不足,有利于实现两大功能之间更精准的平衡。

接下来,张新宝教授对总则编中的抗辩事由进行了细致地解读。一是不可抗力(第180条)。我国采用折衷说的观点理解不可抗力,主观上强调其不可预见,客观上强调其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是完全抗辩事由,可以完全免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民用核设施致人损害(第1237条),运营单位援引不可抗力免责,仅限于战争、武装冲突和暴乱三种情形,其他不可抗力情形,不能免除运营单位的责任。二是正当防卫(第181条)。“死者为大”的观念在我国较为普遍,有时可能干涉正常的司法判断,正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则,有利于较少这种观念对司法的不利影响。行为人防卫过当,需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适当的民事责任”小于或等于“防卫过当造成的不应有的损害”。防卫过当需承担的责任与所造成的损害不完全对应。三是紧急避险(第182条)。紧急避险指以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此种行为因具有正当性而得以免责。针对自然险情实施紧急避险,避险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则,有公平责任的意味。之后,张新宝教授对“受益人补偿规则”(第183条)和“好人规则”(第184条)进行了介绍。

最后,张新宝给大家梳理了侵权责任编中的抗辩事由。一是被侵权人过错(第1173条)。与《侵权责任法》中原条文比较,本条存在多处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也有”被修改为“有”,这意味着被侵权人过错不仅是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也是无过错责任案件的抗辩事由。张新宝教授指出,本条中的“过错”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第1174条对“故意”做了专门规定。二是受害人故意(第1174条)。采用“受害人”而非“被侵权人”的表述,意在避免进行法律上的价值评价。“行为人”与“受害人”对应,分别指行为实施者和行为后果的承担者,描述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对应,体现了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三是第三人行为(第1175条)。第三人行为是一种介入因素,其既可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也可能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四是自甘风险(第1176条)。《侵权责任法》中并未规定自甘风险规则,导致相应案件只能援引与有过失规则。但是受害人实施具有一定风险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存在过错,自甘风险规则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民法典》对自甘风险规则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体现了立法者首次规定新制度时惯有的审慎态度。五是自助行为(第1177条)。自助行为也是《民法典》新增的抗辩事由,其对规制“吃霸王餐”等违法行为十分有用。与许多国家不同的是,我国自助行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的财物,不包括他人的人身,禁止以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实施自助行为。立法者明确拒绝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写入本条,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

与谈环节,冯果院长再次对张新宝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认为张新宝教授让大家意识到了侵权责任法不仅具有救济权利的功能,还有保护自由的功能,为大家展示了侵权责任法立法理念的变迁。孟勤国教授认为张新宝教授用行为的正当性、外因介入对零散的抗辩事由进行体系化解释,犹如将数颗珍珠串成了项链;张新宝教授对每一个抗辩事由的立法背景、立法争议、适用条件进行细致解读,对听众很有助益;最后孟勤国教授对张新宝教授为本次讲座的付出表示感谢。秦前红教授认为,民法典的出台是盛大的立法工程,体现了高层的立法决断,立法者、学者贡献了自己的智慧;侵权责任中的抗辩事由,需从宪法第51条寻找依据,这涉及对侵权责任法的融贯性解释问题。

本次讲座在听众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王羚吕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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