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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五讲 | “打开中国民法典的正确方式”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6-22      阅读:

2020年6月20日下午3时,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五讲隆重举行。民法典迎来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在2020年6月7日至30日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申卫星教授进行了第五讲,主题为“打开中国民法典的正确方式”。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参与了本次讲座。

冯果院长向大家介绍了申卫星教授在民商法领域的学术成就,表示申卫星教授具有深厚的民商法功底,关注民法典对现代问题的回应,对新型法律问题具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申卫星教授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邀请表示感谢,围绕“打开中国民法典的正确方式”这一主题,从民法典的历史由来、民法典的社会功能和民法典的打开方式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首先,申卫星教授介绍了民法典的历史由来。我国古代一直以来都有“重刑轻民”的法制传统,“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造成了民法传统的缺失。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多次尝试起草民法典,但均以失败告终,1986颁布的《民法通则》作为权利的宣言书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了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和政治上的高度重视为民法典的诞生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基础。

其次,申卫星教授从四个方面阐述了民法典的社会功能。第一,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民法和市场经济相辅相成,民法的主体制度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市场准入制度,民法的物权制度规范了产权,促进物尽其用,民法的债权制度规范了交易行为,有利于货畅其流。第二,民法典是人的发展法。民法中的禁止滥用权利和公序良俗原则是随着人的发展而产生的,人们通过行使权利磨练自己的品性。第三,民法典是社会进步法。一个国家的进化程度越高,其民法越多,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第四,民法典是法治国家的法。民法作为私法,弘扬的是平等意识、权利意识与契约严守意识,民法典为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水平、建设法治国家奠定了基础。

最后,申卫星教授重点阐述了正确打开中国民法典的三个维度。第一,民法典以人为本。德国民法典循着人的成长轨迹而设,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中国民法典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循着人性的需求而设,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民法典对人的终极关怀超越了生死,不同于生物学上的人,民法中的人必须具备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第13条),胎儿利益的保护(第16条第1句)突破了“生”,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第185、994条)则超越了“死”。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适应了现代科技包括生命科技(如器官捐献、基因检测治疗)与信息科技(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对人的终极关怀。第二,民法典以权利为纲。以“权利”作为纲领性概念,民法典呈现出“1+(5+1)”的模式,第一个“1”指总则,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是对各分编的统领,“5”是指5个以权利为客体的分编,具体包括以财产权为客体的物权编和合同编,以人身权为客体的人格权编和婚姻家庭编,以及客体为以人身权为基础的财产权的继承编,最后一个“1”是指以权利保护为主要内容的侵权责任编。民法典对隐私、信息和数据的保护进行了初步的规定,将隐私作为人格权进行保护(第1032、1033条),信息作为人格法益进行保护(第111、1034-1039条),数据则作为财产权进行保护(第127条)。第三,民法典具有双重体系。民法典的编纂并非对各个民事单行法的简单整合,而是对民法的编订纂修,并形成融贯民法的双重体系。民法典的双重体系包括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前者包括基础概念、具体规范、整体制度及其相互关系,后者则包括基本原则、底层价值、根本理念及其相互关系。外在体系又分为显性体系与隐含体系,债法和动产担保属于民法典中典型的隐含体系:显性体系中没有将债法作为单独的一编,但在隐含体系中,债法是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统领(第118、468条);担保合同的范围可以扩张至非典型动产担保合同,如所有权保留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第388条第1款第2句、第414条、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民法典的内在体系中,意思自治原则是其核心与灵魂。意思自治原则贯穿民法典的始终,具体体现在总则中的营业自由、物权编中的所有权自由、合同编中的合同自由、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行使自由、婚姻家庭编的婚姻自由、继承编的遗嘱自由以及侵权责任编的自由与安全的平衡。民法典完善了格式合同订入规则和效力审查规则,从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和格式条款三个方面实现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有两个边界:一是信赖保护,如表见代理中基于代理权外观产生的信赖,善意取得中基于物权外观产生的信赖以及合同解释中偏重文字表达对解释的重要性;二是效力性强制规范和公序良俗。

与谈环节,冯果院长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精彩的总结,他表示申卫星教授的讲解让我们对“民法典何以为典”这一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和理解,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人的发展法,是社会进步法,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和重要标志,民法典应该以“典”的形式呈现出来。

冯果院长再次对申卫星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由衷的感谢,并感谢武汉大学北京校友会法学分会对本次讲座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本次讲座在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赵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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