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 页   >   学术动态   >   正文

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十二讲|“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7-06      阅读:

2020年7月5日上午9:00,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十二讲隆重举行。民法典迎来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决定自2020年6月7日起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张红教授以“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为主题进行了第十二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秦前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参与了本次讲座。

秦前红教授介绍了张红教授在人格权法方面卓越的学术成就,强调张红教授深耕人格权领域十余年,对人格权法的理论、立法与司法都有重大贡献。秦前红教授还介绍了张红教授的新著《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论》。

讲座伊始,张红教授表达了感谢之情。感谢武汉大学法学院及到场的诸位老师的支持。随后,张红教授以其细致严谨的学术风格,结合最新的权威性实践案例,围绕《民法典》人格权编一般规定的重要制度,从“人格权体系”、“人格权请求权”、“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以及“人格权合理使用”五个方面加以解读,并对相关问题做出阐释。

首先,张红教授介绍了《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意义。张老师指出,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人格权编回应了中华民族对人之尊严与自由的价值追求的中国之问,以及21世纪互联网时代人格利益保护的时代之问。张老师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格自觉,人格利益是不断被发掘的,新的利益诉求将不断出现。普遍而具有稳定性的人格利益由法律规定为具体人格权,冠以权利之名加以保护。同时以开放性的一般人格权概念吸纳新型的人格利益。《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了这样科学的人格权体系,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除此之外,具体人格权自身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在不断发展,也具有开放性。如性骚扰的规制纳入身体权的保护范围,隐私的概念将私人生活安宁利益纳入其中加以保护。回顾《民法典》之前的有关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数量规模达到300多条之多,而且此类法律规范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因此《民法典》人格权编虽然只有51个条文,但在可预见的将来,人格权编的内容将会随着新型人格利益的涌现而不断丰富。

其次,张红教授对人格权请求权进行解读。张红教授认为,虽然有的学者认为以侵权法规定人格权保护即可,但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无法规定于侵权法之中,必须有单独的人格权编加以规范。人格权请求权是新时代人格权发展的重要内容,包括利用型人格权请求权和防御型人格权请求权。利用型人格权请求权即人格权上财产利益许可使用,规定在《民法典》第993条、第1012条、第1013条以及第1018条。“莫言人格权纠纷案”、“周星驰人格权纠纷案”生动地阐释了人格权的财产利益以及保护的必要。防御型人格权请求权包括诉前禁令、更正、删除、查询、异议等,规定于《民法典》第997条、第1028条、第1029条和第1037条,具有预防发生人格权损害后果的功能。人格权不同于财产权,其损害后果往往“覆水难收”,张老师以实践中的三个案例直观地说明了人格权保护上的这一特性。

再次,张红教授介绍了争议已久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合同的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因而在违约责任中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将这种理论带入到社会实践中可能会造成不正义的结果。在一些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如婚庆合同、旅游合同、丧葬合同等,违约行为可能直接造成守约方的精神损害后果,如果仍要求守约方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将会增加守约方的讼累,浪费各方资源。《民法典》第996条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可在违约责任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违约之诉中支持与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的两种态度均有存在。

随后,张红教授探讨了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问题。我国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自上世纪末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先后采取了死者人格权保护与近亲属人格利益保护的立场。《民法典》第994条规定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与诉请保护的主体。张老师认为,对死者人格上精神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死者近亲属对死者的敬仰、缅怀等人格利益,对死者人格上财产利益的保护实际上是保护死者继承人的无形财产权。此外,张老师联系最近热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规定,以“狼牙山五壮士名誉纠纷案”为例介绍了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

最后,张红教授介绍了人格权合理使用制度。姓名、肖像、个人信息等人格标识在社会生活中具有被他人使用的必要性,同时基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需要也有被新闻媒体等合理使用的正当性。《民法典》第999条、第1020条以及第1036条规定了人格权合理使用的规范体系,列举了合理使用行为的目的、行为类型与限度。张老师以地方法院最新的判例阐释个人信息以及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并指出人格权法很大程度上是由判例发展的,只有在判例中才能精确地理解《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秦前红教授对张红教授的本次讲座表示感谢,并结合自己的专业领域,从宪法学的角度表达了几点感受。第一,宪法上的人格权与民法上的人格权有划分的必要,若今后有机会,希望组织一场宪法学者与民法学者就人格权保护问题的对话交流。第二,德国法上发展出的一般人格权概念有其特殊的法制环境,我国《民法典》是否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是有讨论空间的。第三,《民法典》人格权编中的条文在将来司法适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权利冲突的问题。人格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属于基本权利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处理单靠民法的人格权合理使用等制度是不够的,必然要求宪法价值的贯彻。

最后,秦前红教授再次感谢张红教授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在线下全体师生的热烈掌声和线上听众的热烈讨论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邮编:43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