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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十三讲|“民法典编纂的重大问题与创新”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7-16      阅读:

7月15日晚上19时30分,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十三讲隆重举行,本讲也是此系列讲座的收官之作。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孙宪忠教授以“民法典编纂的重大问题与创新”为主题进行了第十三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众多师生以及海内外司法实务工作者参与了本次讲座。

冯果教授对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的各位主讲人表示了诚挚的感谢,尤其强调各位主讲大师们忧国忧民的情怀、为天地立命的担当、为法治献身的精神令人叹服,必将在武汉大学对外交流和学术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接着,冯果教授介绍了孙宪忠教授的学术背景以及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并就孙宪忠教授作为民法学领军人物长期以来对武汉大学民商法学科的关注与支持表示深深的感谢与敬意。

讲座伊始,孙宪忠教授对受邀此次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表示感谢。就很多人将民法典宣扬为权利宣言这一问题,孙宪忠教授认为此种定性实为对民法典意义的贬低,区别于权利宣言重在对某种法律精神的揭示,民法典是可实际操作的法律规范。它借助行为规范规范社会每个人的行为,使之合法、有序、有度,落实立法者改造社会与推进社会进步的思想;借助裁判规范不仅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也将法律上的思想落到实处。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典是实践性的法律,其实践性意义并非在于规范社会中的某一部分人,而是全部的自然人和法人;非规范当事人行为的某一时刻,而是时时刻刻。综上,民法典是基础性的、全局性的、实践性的法律,由此引出此次大讲坛的主题:民法典在贯彻立法者的指导思想、促进改革开放、保障人民权利过程中对整个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的几大规则。

第一,关于民法典编纂体系化的制度和理论的认识。中国在此之前已经具备民法体系,全国人大在2009年也作出了不再编纂民法典的决定,2011年3月全国人大宣告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作为人大代表的孙宪忠教授于2013年和2014年连续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就为什么要编纂民法典这一问题,孙宪忠教授认为民法必须成为合法和谐有序的系统,才能产生一些好的社会效应,推进法律裁判尺度的统一,建立和谐公平公正的裁判标准,限制法官和其他一些法律工作人员的司法任意或是执法任意。中国以前的民法虽然有法律,但法律本身隐藏着重大的制度缺陷和思想缺陷。

作为民法中核心法律的民法通则于1986年制定,体现了改革开放的精神,对改革开放发挥了灿烂的作用,但民法通则是在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制定的,民事经济必须遵从国家计划,不承认民营经济,不承认现代化的企业制度等规定存在很大的问题。纵观现实,民法通则其否定市场经济的指导思想、轻视民众权利的法律旧形态、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规定一直都没有修改,得到实际应用的法律条文数量也非常少,无法在国家的民商法体系中发挥核心性作用与统帅性作用。就此问题,孙宪忠教授在自己的议案中提出了重新制定民法总则、在整合其他法律的基础上重新编制民法典两大建议,并以合同法中合同生效与合同履行关系的问题与婚姻法中未贯彻意思自治、强调登记这一问题为例为大家做了详细说明。

第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法律行为理论产生于人文主义革命时期,产生了权利属于自己、人生来平等的理论,解决了法律上权利正当性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实现了从神权法到人权法的跨越,强调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愿。苏联法贯彻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认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才能得到认可,必须是合法行为。而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没有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次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做出了修改,第133条中,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强调当事人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此外,婚姻法纳入民法典之中最大的好处便是法律行为的理论能应用于婚姻家庭之中。以前婚姻法承认意思自治,但对此贯彻得不彻底,仍限制在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婚姻登记的范围内。现在在此问题上得到了突破,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以前未登记的婚姻法律关系是不被承认的,此次修改改变了以往事实婚姻被称为非婚同居的局面。

第三,人身权利的创新性规定。人格权独立成编,意义重大。关于人格权的强化和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欧洲大规模进入工业化社会后,德国学者奥托·冯·吉尔克发现本就于社会中存在的人格不平等的问题愈发严重,由此提出了一般人格权的理论。人格尊严指的是每个人都拥有的人格尊严,首先在于其平等性,其次在于其绝对地、完全地得到保护,人格尊严是至高无上的,一般人格尊严才是人的本质。

在中国目前民法典编纂的语境下,在认识到人格权独立成编其意义之时,也要认识到第109条中揭示的人格尊严平等、人格权利绝对受保护与全面受到保护的特点。全面重视人格权的规定,尤其是在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关系上要建立很好的民法理论,不能脱离民法典第109条的规定。

第四,区分原则的安排。孙宪忠教授认为,不能把合同履行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此理论于2007年的物权法中被采纳。针对90年代初期物权与债权无法区分开的问题,孙宪忠教授还介绍了自己于此四个方面的考虑:

孙宪忠教授认为物权变动问题不能理解为合同法上的问题,而应理解为物权法上的问题;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两大类;按照公司原则的要求,将依据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区分为针对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与针对动产的物权变动两大类;一般原则情况下要建立例外规则,尤其是在不动产登记规则下要承认非登记情况下发生的物权变动效力。

由此将物权变动的法律根据与债权变动的法律根据区分开,但合同法中合同成立的法律根据区分问题,一直以来进展缓慢,但在民法典编纂中得到了解决,体现于孙宪忠教授力主删除并最终删除了的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同时,民法典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是贯彻区分原则的重要体现。

第五,关于公法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民法典第96条规定了公法法人的权利,明确规定了主体,。民法典第255条的规定使公法法人物权甚至是公法法人所有权得到承认。民法典第256条规定了国家事业单位的权利。民法典第257条关于出资问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分别按照自己的资产进行投资,出资人只履行出资人义务,享有出资人权益,不再规定出资人对企业资产享有统一唯一所有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不同。民法典第268、269条对企业法人的所有权作了规定。孙宪忠教授认为,通过以上法条对公法法人的权利、尤其是国有财产的权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了改造,改变了以往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统一唯一性理论,消除了公共财产的灰色空间,解决了公共财产的法律秩序问题。

冯果教授认为孙宪忠教授用诙谐幽默的语言将深奥的法学理论为大家作了深入浅出的介绍,是几十年自我积淀的体现,实具大家风范。孙宪忠教授的见解具有区别于一般人的洞察力,体现在对中国法治实践的洞察;具备强大的行动力和推动力,民法典的颁布是几代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在今天这代人身上得以实现,需要有强大的推动力、召唤力和锲而不舍的执着。在人大宣布中国法治建成,作出不再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之后,正是在孙宪忠教授的积极的推动下,指出现有民事立法存在着的制度缺陷与思想缺陷,才推动了此次民法典编纂。他提出的非常有见地与非常科学的见解,也为民法典后续的编纂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民法典的编纂能在今天顺利推动,我们能享受到民法典的果实,需要感谢和感激以孙宪忠为代表的民法学人。

孟勤国教授认为,孙宪忠教授对德国法的了解程度是国内很多民法学者欠缺的;他精通德国法但并不拘泥于德国法,考虑问题来源于现实,观点接地气;他是一个坚持自己的立场与研究观点的学者。孙宪忠教授的研究报告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尤其是当下正处于民法典即将实施的时期,如何理解民法典一定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理解民法典以及如何把民法典实施得更好,最终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最后,冯果教授对孙宪忠教授的精彩演讲再次表达了感谢,远程会议的方式虽有遗憾但过往皆为序章,民法典开启了法治新时代,后续任务还很重,任重而道远,同学们还需加紧努力,各位法律界同仁还需努力。冯果教授宣布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堂系列在各位民法学大家的鼎力支持下、社会各界朋友的注目之下圆满顺利完成,期待以不同形式与社会各界朋友再相聚。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大法,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供稿:高永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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