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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京山市成功举办

日期: 2018-11-01      阅读:


 20181027日,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成功举办。本次年会由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荆门市京山市人民法院承办。本次年会主题为“新时期灵活用工对社会法的挑战及其回应”,具体围绕“灵活用工的劳动法适用问题”、“灵活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以及“灵活用工的司法实务争议”三个子议题展开。我院教师和来自全国部分高校、湖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五十余位理论与实务界专家学者出席了本次年会。

 年会开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主持,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院长王宽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芳教授先后致辞,对本次论坛的举办表达了良好祝愿。此外,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大会表决通过新增三位理事。

 

第一单元

本单元以“灵活用工的劳动法适用问题”为议题,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为主讲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芳主持讨论。


(图为主持人张荣芳教授)


1.主讲环节

王全兴教授以《灵活用工的劳动法适用问题》为题,从当代所处发展阶段的大背景与“互联网+、平台经济”繁荣发展的小背景出发,提出在劳动力市场中灵活用工形式多元化现状下,现行劳动法适用存在三个困境,并从立法与实务角度出发提出解决劳动关系使用困境的出路,具体为非典型劳动关系认定适度从宽与谨慎选择保护手段并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享了对劳动关系认定问题的思考与劳动法保护手段选择的思考。


(图为主讲人王全兴教授)


2.与谈环节

武汉大学法学院喻术红教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许雄文副院长、华中农业大学王德强副教授、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林红珍副教授分别发表与谈意见。

喻术红教授提出三点想法,一是单纯让劳动法承担对灵活用工者的保护太过困难,必须以社会保障法托底;二是对灵活用工者的职业教育尤其是职业伦理教育有待加强;三是非典型就业者分层适度保护。

许雄文副院长认为法院处理灵活用工者的案件依据劳动合同法和法律规范性文件,实务部门无法突破法律规定,法律的滞后性导致许多问题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王德强副教授认为应当在判定劳动关系运用多重指标,化解矛盾;购买较高标准的意外伤害保险可以覆盖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此外,社会保障托底应当能与灵活用工劳动者的职业伦理相结合。

林红珍副教授认为灵活用工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可以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来解决信息不对称。此外,灵活用工领域还存在风险管控困难、传统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等问题。


 

                

(从上至下,从左至右依次为与谈人喻术红、许雄文、王德强、林红珍)

 

 

第二单元

本单元以“灵活用工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为议题,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坤刚为主讲人,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朱林主持讨论。



(图为主持人朱林副书记)


1.主讲环节

李坤刚教授以《“互联网+”背景下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问题研究》为题,指出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难点在于主体、行业范围、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多方面,并就灵活就业者的工伤保险制度构建提出自己的设想,认为如果以适当方式组织灵活就业者缴纳工伤保险,再加上适当的政府补助,那么就一定能将灵活就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之中,因此既能为灵活就业者提供有效保护、并减其轻家庭负担,也能降低雇主风险、起到就业促进的作用。


(图为主讲人李坤刚教授)


2.与谈环节

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中南大学法学院刘冬梅副教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喻承跃庭长、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伍金雄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班小辉副研究员分别发表与谈意见。

熊伟教授认为灵活就业人员加入社保体系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需要考虑其特殊性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建立是否会对传统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权益造成影响。

刘冬梅副教授认为讨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必须首先考虑所处于工业化末期的大背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工作可能由机器人承担,我们更需要考虑永久性制度设计,这可能比短期内的制度设计更有必要。

喻承跃庭长从调研结果出发,认为只有规范用工,使灵活用工的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才能更加健康的发展。

伍金雄律师从实务出发,认为在劳动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弱并不是稳定的,因此在基本案情相当的情况下,不同合议庭可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判决。此外,用工应当以社会保障来兜底,同时还主张可以由刑法来兜底。

班小辉副研究员提出在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征收模式下,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的缴纳制度需要做进一步的设计。此外,在灵活就业人员工伤的认定中,对于工作时间、地点的理解应该更加灵活而不能僵化地固定在传统的模式之下。


(从上至下,从左至右依次为与谈人熊伟、刘冬梅、喻承跃、伍金雄、班小辉)

 

第三单元

本单元以“灵活用工的司法实务争议问题”为议题,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源渊副院长为主讲人,京山市人民法院王宽军院长主持讨论。


(图为主持人王宽军院长)


1.主讲环节

王源渊院长以“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劳动和社保待遇中在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为主题,认为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界定不清淅;二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普遍性会冲击现有的劳动关系判断标准,法官应尽可能多的收集和调查相关的事实,结合全部事实作出最终判断; 三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办法不利于有效保障劳动者的相关权益,建议加强事前监督以及允许劳动者提起行政诉讼保障自身权益;四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保待遇未得到有效保障,建议考虑划分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把劳动法与社保法的待遇分门别类的配置到不同的用工类型之下,例如不同的保护方式、不同的费用缴纳方式。


(图为主讲人王源渊院长)


2.与谈环节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沈爱华副处长、荆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首席仲裁陈晶晶、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翠琼律师、武汉大学法学罗勇博士、西南大学杨复卫副教授分别发表与谈意见。

沈爱华副处长从各省现有规定出发,总结出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而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问题各地未达成一致,并认为认定为劳动关系更符合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趋势。

陈晶晶仲裁员提出在实务中灵活用工的劳动关系的认定困境在于劳动者方举证困难,进而提出自己的思考,如果认定为劳动关系,所有的劳动法保护和社会保险都应当适用,所谓的“灵活”是否还能够保存下来?

杨翠琼律师提出“灵活就业人员”的用词改为“灵活劳作人员”更为准确,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定义和各方权利义务的确定需要学界对其作出很好的说明。

罗勇博士就在如何在现行的框架内实现社会法保护的精细化发表自己的看法。第一,坚持劳动关系判断的合同标准;第二,做好劳动关系的认定与职业伤害的分离问题,工伤待遇的获得是否有必要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值得进一步讨论;第三,刺破隐蔽劳动关系的面纱,解决保护不足的问题。

杨复卫副教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别从退休年龄、高龄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情况等方面对我国台湾地区、日本、德国、韩国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高龄劳动者情况进行了比较,认为如果我们国家要保护高龄劳动者,应当着重考虑如何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延长退休年龄;二是政府发放津贴支持高龄劳动者就业;三是为聘用高龄劳动者的企业实施奖励,禁止对高龄劳动者的歧视。

   

(从上至下,从左至右依次为与谈人沈爱华、陈晶晶、杨翠琼、罗勇、杨复卫)


最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荣芳进行了总结发言。张荣芳会长对本次年会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就本次年会主题“新时期灵活用工对社会法的挑战及其回应”表达深刻见地,并对全体会员、主办单位以及会务人员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图为年会全景)


至此,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在掌声中圆满结束。期待研究会未来的工作越办越好!再创辉煌!

 

供稿人:邱颖琪

摄影:郭佳萌 龚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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