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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学术现象的社科法学在中国”讲座成功举办

日期: 2018-11-01      阅读:

     2018年10月26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基础法学教研中心副主任、《法学家》杂志副主编尤陈俊副教授应邀做客我院,并以“作为学术现象的‘社科法学在中国’”为题,在法学院108报告厅为武汉大学的师生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教研室主任廖奕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陈柏峰教授,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启梁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法理学教研室何苗老师,以及法学院众多同学共同聆听了这场精彩的演讲。

廖奕老师首先对尤陈俊老师的学术成就进行了介绍,并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对尤陈俊老师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随后,讲座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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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中,尤老师以“什么是社科法学”为核心问题展开讨论,并从五个方面对“社科法学在中国”这种学术现象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即社科法学的概念形成、涵盖范围、比较优势,以及社科法学与法学教育、学术市场的相互关系。从而对社科法学进行了一个全面的分析、总结与展望。

首先,关于社科法学概念的形成,尤老师以苏力教授的文章《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展开,指出,大约自90年代中期开始,一批学者不再满足于对法条和概念的解释,而寻求法律话语与社会实践的结合,试图发现法律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尤其是2013年底,以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云南大学等高校相关青年教师自发组成学术共同体“社科法学连线”,倡导以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这一学术共同体以《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等为主要学术阵地,发表或出版了一大批学术论文和学术著作。这样,作为一种学术现象,“社科法学”便在中国法学界传播开来,学术影响日益扩大。其次,关于社科法学的涵盖范围,尤老师指出,社科法学涵盖范围广泛,涉及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等等,全面把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等环节,并对法学研究中的“司法中心主义”进行反思。再次,尤老师以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比较来展开论述,指出二者各有优劣,在当前中国转型期的大环境下,社科法学在很多方面都有一种比较优势。又次,关于社科法学与法学教育,尤老师指出,当前我国法学院校众多,法学教育也在逐渐区分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而无论如何,精英法学院校不应放松对素质教育的重视,社科法学研究,更是需要不同学科的背景知识来支撑,如经济学、哲学、社会学、文学等。最后,关于社科法学与学术市场,尤老师指出,经过几代法学学人的精心耕耘,中国法学已经逐渐走向成熟,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更应该是一种“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二者将共同助益于中国法学的发展。

在评议环节,陈柏峰老师与王启梁老师分别就尤陈俊老师的报告作了点评,认为尤老师的报告对社科法学作了一个全面的介绍和展望。陈柏峰老师指出,社科法学不同于法教义学,并不存在一个统一方法内核,而是很多方法论的集合。其内部,处于一种多元、互争的状态;对外,则是具有开放性,需要广泛吸收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而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并不是要证明自己的研究更好,因为没有哪一种方法可以适应全部的法学研究,只是说,在法学研究中,要针对具体问题找到更适合的方法。同时指出,青年学人应当勇于探索,不迷信学术权威,要钻研自己的学术兴趣和学术方向,带着问题与思考去做学问。王启梁老师指出,社科法学、法教义学等法学流派的出现,是出于对法律的不同认识。法学有三个层面,即技术和技能层面,面向法律实践;机理层面,面向法律的运行,如法律与经济等交流等;国家治理层面,研究法律在国家整体视野下的地位与功用。我们法学的发展,需要不同流派之间的争论,也需要一个多元的视角来审视法学,同时以一个开放的心态来对待我们的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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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流互动环节,针对同学们提出的“什么是社科法学的贡献”等问题,陈柏峰老师、尤陈俊老师与王启梁老师分别作了回答,指出,学人做研究,要争取每一篇文章都能够经得起检验,每篇研究只要有一点突破,便是学人的贡献。社科法学在中国诞生的时间并不算太长,而法学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期间,社科法学可能还需要几十年甚至几代学人的共同努力,以助益中国法学的发展,并最终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最后,廖奕老师再次对尤陈俊老师的到来表示由衷的感谢,与会老师合影留念,讲座在全体师生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供稿:韩向臣  朱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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