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联系学生、关爱学生、培育学生的长效机制,形成全员育人、全面育人、全程育人的良好氛围,切实加强和改进法学院本科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武汉大学烛光导航工程实施办法》,结合法学院工作实际,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在本科生中实施烛光导航工程,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法学院烛光导航工程是法学院本科生辅导员制度和班级导师制度的有益补充,旨在鼓励教师一对一帮扶学生。导师通过担任烛光导航师,全面深入了解学生的个性、志趣和特长,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专业学习科研能力、思想道德、人生规划、生活及心理等方面进行引导,帮助解决学生发展中的实际困难、思想困惑和具体问题。
第三条 法学院烛光导航师的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
2.为人师表,具备高尚的品德和渊博深厚的学识。
3.教学态度认真端正,治学风格科学严谨。
4.心系学生,对教育学生具有较高的热情和责任心。
第四条 烛光导航师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关爱学生: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家庭情况等基本信息,每月与学生至少面对面交流一次,及时发现并协助班级导师和辅导员解决学生遇到的困惑和困难。
2.指导学业:引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选课方案、帮助学生优化学习方法,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课题研究、阅读专业书籍、撰写专业论文,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学生态度、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3.引领思想: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激发学生潜能和成长成才动力。
4.职业导航:引导学生设定人生目标、制定职业生涯规划和大学计划,合理规划时间、有效安排大学生活,帮助学生了解就业信息和趋势,帮助学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准备。
第五条 每名烛光导航师指导4个年级累计不超过10名学生,每个学生一般指导4年。
第六条 烛光导航师可由自荐与他荐的方式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后聘任并下达《烛光导航师工作任务书》。
第七条 学院每年12月对烛光导航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航师工作情况、工作成果、学生对导航师的评价等方面。考核合格者,每带一名学生每学期计2个学时的工作量;考核优秀者,学院除进行工作量计算外,另给予奖励,并推荐参评校级优秀导航师;考核不合格者,或因临时出国、进修等原因导致半年以上时间不能履行职责时,学院将进行调换。
第八条 学院鼓励教师积极担任烛光导航师,将担任导航师的经历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烛光导航师由法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由法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武汉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