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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导师工作实施细则

日期: 2017-02-16      阅读: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全员育人顺利有效地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武汉大学贯彻(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实施细则》、《武汉大学“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条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导师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献身教育事业,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

2.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导师工作,热情关怀学生,有搞好班级建设的组织能力;

3.懂得教育规律,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对学生进行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指导。

4.身体健康。

二、导师职责

1.结合本班实际和校院工作计划,指导班委会团支部制订并落实班级学期工作计划;

2.抓好班级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如组织纪律、寝室卫生、作息制度等);

3.指导学生开展读书、科研、文体等活动;

4.协助做好评优、处罚、鉴定、分配工作和处理突发生性事件。

三、导师要求

1.熟悉国家、学校、学院关于学生工作和德育工作方面的文件精神和规章;

2.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级活动,或到学生宿舍了解一次学习秩序、寝室卫生和作息情况;

3.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重点同“两头”学生谈心谈话,防止恶性事故发生;

4.每月与本科生工作办公室互通一次信息,每月填报“导师工作月志”,并于学期末最后一个周四下午交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检查备案。

四、导师考核与待遇

1.每届导师任期四年,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出现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导师应提前一个月向本科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

2.学院每年12月对班级导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情况、工作成果、学生对导师的评价等方面。导师工作由团支部班委会(党支部)、学生代表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结果报送院党政备案。

3.导师按每班每年2000元给付补贴,费用由学院统一支付。学院鼓励教师积极担任班级导师,将担任班级导师的经历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参考依据。

4.班级导师由法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由法学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中共武汉大学法学院委员会

20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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