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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试卷制作与评阅及成绩管理规程

日期: 2010-09-03      阅读: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完善试卷设计、评阅及成绩管理核查制度,确保教学管理工作严谨、规范,依据教务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本科教学过程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试卷格式
第一条 课程考试试卷按100分命题;
第二条 试卷统一按附后式样印制,纸张规格为A4或16开纸;
第三条 试卷末尾应由出题老师和教研室主任签名;
第四条 试卷应分别出A、B卷;
第五条 试卷分值设计应合理,并标明各题分值;
出题教师应在考试前一周将试题交本科生工作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统一送教务部指定部门印制。
第二章 试卷评阅规范
第六条 试卷批改统一用红笔,统一用正分或统一用负分,总分栏、小题得分栏必须填分,并请老师合理给分,避免随意性。
第七条 纸质成绩登记表上考试时间、任课教师、院(系)盖章处逐项按要求完成。
第八条 试卷及成绩登记表上统一记载原始分,成绩记载时注明平时成绩1、2、3、期末考试成绩4所占比例;平时成绩1、2、3所占比例在30%—50%之间,比例分布合理,最后填写总评成绩。
第九条 试卷、成绩登记表上凡修改分数,必须由试卷评阅人或成绩登载人在修改处签字,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十条 教师任课过程中必须组织三次(或三次以上)考核,考核形式不限。平常考核成绩的比例由教师根据考核内容自主设定,期末考试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要求介于50%—70%之间。期末考试成绩55分以下者,总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成绩录入实行计算机管理。任课教师上网输入成绩,提交后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字后送本科生工作办公室,其中一份送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留院存档,一份随试卷存放。
第十二条 成绩均以百分制填写。教师在网上输入成绩按原始分数录入,同时设定各项考核成绩所占百分比,系统自动生成总评成绩。
第十三条 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在平时成绩中,应至少有一次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
第十四条 公选课、实践课程、重修课程、缓考课程及一个学分的课程,平时成绩不作硬性要求。
第十五条 教师上网录入成绩账号由本科生工作办公室告知。
第十六条 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的试卷、成绩登记表,在考试结束后直接交院研究生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教务部网上成绩输入系统网址:http://202.114.119.35
第四章 试卷归档
第十八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以后,主考老师应在一周以内向本科生工作办公室递交如下材料:
1试卷样卷及学生考卷(学生考卷按成绩登记表上的学生学号顺序进行顺号后上交);
2考场评估表;
3课程小结。
学院将组织人员对试卷进行随机抽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填写报表,对存在的问题报各教研室主任,予以改进。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试卷式样
武汉大学2004—2005学年度第二学期
《国际私法》试卷(A或B)
学号 姓名 院(系) 分数
XXX
XXX
XXX
XXX
XXX
出题教师签名: 教研室主任签名: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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