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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关于本科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实施细则

日期: 2010-09-03      阅读:

第一条 本科生教学质量评估关系到学生培养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学院的声誉,对教师改进教学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教学评估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教学副院长、分管本科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各所(中心)负责人、本科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及教学秘书组成的学院本科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本科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具体部署、实施与检查。
第三条 各班导师要切实履行岗位职责,深入所在班级,负责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宣传、动员,并指导学生正确填写课程评估表,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教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意义。
第四条 全院学生要积极参加评估活动,并熟悉评估程序及评估要求,客观公正地填写课程评估表。
第五条 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由院学生会、各班班委会共同负责。
第六条 导师要主动与所在班级沟通,并与班委会密切联系,协同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评估工作的导师和班级,学院将作为评选优秀导师和先进学生班集体的重要考核条件,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八条 导师没有下班指导评估或指导出现严重失误的,酌情扣除导师补贴的20%。
第九条 学生班级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评估工作,失误多、出错率高,影响评估效果的,学院将直接降低该班级奖学金评比比例。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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