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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听课规定

日期: 2010-09-03      阅读: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我院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听课目的
第二条 干部深入课堂听课,获取本科教学工作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和掌握教学现场的运行情况,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以及课堂纪律、教学设施、教学环境、实验手段等情况,是学校落实本科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教风与学风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授课质量的一条必要途径。
第二章 听课人员
第三条 院领导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教研室负责人
第三章 听课要求
第六条 听课人员每学期听课1-2门次,并认真填写学校制定的听课记录表,交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于学期末汇总后报教务部。
第七条 听课人员必须提前进入课堂,了解教学现场的运转情况,并将所获得的结果和教师、学生提出的问题认真、如实地填入听课记录表内。
第八条 听课记录将作为每学期评选优质课程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每听课一次,按1学时计算工作量,参与年终劳务分配。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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