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教育的要求,鼓励教师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电子化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授课质量与效率,规范多媒体教学,加强多媒体教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媒体教学是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对象的特点,通过教学设计,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综合处理和控制符号、语言、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影像等多种媒体信息,把多媒体的各个要素按教学要求,进行有机组合并通过屏幕或投影机投影显示出来,同时按需要加上声音的配合,以及使用者与计算机之间的人机交互操作,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
第三条 每位任课教师在本科教学过程中,使用多媒体教学应不低于全部课程教学内容的1/5,争取在教学的全过程采用多媒体教学。
第四条 各教研室确保有1至2名教师教学过程的各环节均使用多媒体设备。上述教师的名单及所授课程名称应在学院规定的提交下一学期课表时,一并由各教研室主任上报本科办。
第五条 多媒体教学基本要求如下:
1.文字内容重点突出,提纲挈领,而不是电子教案的简单显示。
2.图片清晰,切合所讲内容,画面图文适中。
3.影音资料取材合理,简繁适宜,不宜过长。
4.所有视听资料应当集科学性、知识性、生动性于一体。
第六条 多媒体效果:课件的制作和使用上应运用多媒体手段,图像、动画、声音、文字设计合理。采用仅有文字而无图像或其他视听资料等内容的课件从事教学工作的,视为未运用多媒体教学。
第七条 对于全程采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学院将对每门课程资助6000元的建设经费,用于购买多媒体器材、设备、课件制作材料、耗材等。经费由“本科办”统一管理,分批、分阶段划拨各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于每年6月和11月对已开设的多媒体教学课程实施过程评估,不合格者取消多媒体教学课程建设资格,停拨建设经费,并回收已拨付的经费。
第九条 多媒体课程教学纳入学院教学研究立项与成果奖励体系,依照《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办法》与《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教学奖励办法》执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