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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教学实习及实习基地管理实施细则

日期: 2010-09-03      阅读:

教学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检验学习效果的重要步骤,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了提高教学实习的质量,严格教学过程管理,根据《武汉大学本科学生教学实习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本科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本科办”)统一协调管理本科教学实习工作。
第二条 本科教学实习由带队老师或各班专业导师在各教研室指导和本科办协调下具体负责组织。
第三条 带队老师负责教学实习基地的实习指导工作,学生分散进行教学实习的,指导工作由各班专业导师承担。
第四条 带队老师由各教研室推荐及自荐的方式产生。各教研室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的10月份推荐1—2名带队老师,并将名单交于本科办,自荐人报名方式同上。
第五条 依据培养方案,教学实习原则上应当在第八学期的前十周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指导教师应报请本科办批准。
第六条 带队老师应于学生进入第7学期时,制定其所指导的实习基地团队的教学实习计划并填写《武汉大学教学实习计划表》(本科生工作信息网:hilaw.whu.edu.cn提供下载,以下简称“计划表”)。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应于上述时间,在各班专业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实习计划,并填写计划表。上述实习计划及计划表在第7学期末报学院本科办,整理后报教务部。
第七条 实习大纲(包括实习的目的、内容和要求)由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按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认真做好实习地点的遴选工作,选择实习地点应注意:
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优先考虑工作成绩突出,有先进管理经验与运作方式,对学生教学实习较为重视的单位;
充分利用学院教学实习基地;
能较为妥善地解决实习中师生食宿问题。
第九条 教学实习采取集中与分散将结合的方式。
1.集中实习主要依托各实习基地,实行带队老师全面负责制,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努力搞好各项工作。
2.在实习基地无法满足全体学生实习需要的情况下,学院鼓励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分散实习依托学生个人自己联系实习地点,实行实习和生活的自我管理,在专业导师的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要求开展实习工作。
第十条 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实习开始前应召开全院或以班(实习基地)为单位的实习动员会,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传纪律,强调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做好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各实习团队及个人做好总结报告,填写实习鉴定表,并于实习结束后的一周内上交相应材料。学院听取指导老师汇报及有关意见,召开实习总结表彰会。
第十二条 学生教学实习经费筹集采取学院划拨与自筹相结合的方式,学院提供实习经费为每人150元,于第八学期6月底前以班为单位凭正式发票(车票及打印类票据)报销。教师带队异地实习按学校相应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 实习指导老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提供实习地点的实习工作,带队老师在实习前,应向学院“本科办”索取或登陆本科生工作网了解相应实习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提前到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拟定实习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第十五条 带队老师在实习基地现场指导的时间每周不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实行实习日志管理,做好定期检查及随机指导工作的记录。
第十七条 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了解、反馈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更大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应做好学生的考核、实习报告评分和实习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学院“本科办”,后者整理后报教务部。
第十九条 每名带队指导老师的工作量按36学时计算,纳入年终劳务分配。
第三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实习大纲、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任务,做好实习日志及实习笔记,并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尊重实习单位的领导老师及工作人员,虚心向他们学习,在完成实习单位交办工作的同时,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好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加强纪律性,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第二十四条 注意人身及财物安全。异地实习和集中实习的应做到集体行动,特殊情况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五条 做文明大学生,严禁实习期间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要求,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
第二十七条 实习内容和实习报告必须与所学专业直接相关,否则,视为实习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实习报告和实习总评成绩采取百分制,指导老师用红笔在报告的右上角标注成绩。
第二十九条 实习总评成绩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的时间达到一周或以上者,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
第三十条 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五章 实习基地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习基地指学院就教学实习、人才合作培养和使用签订合作协议,并授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学实习基地”牌匾的党政、司法机关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教学实习基地统一由学院“本科办”负责协调、选定、调配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本科办”负责在本科生工作网上及时公布实习基地联系方式、实习要求、实习动态等信息,在实习基地参与实习的师生应及时反馈实习情况,便于宣传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指导老师在确认相应实习基地后,应与实习基地建立相应联系,了解需求,合理制定实习计划。
第三十五条 院领导每年以电话、信函及亲自走访的方式,了解实习基地的建设情况,听取基地领导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出现的实际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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