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法学院新聘教师暂行办法》的规定,为规范试讲工作,严把试讲质量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由学院提供试讲者名单,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收到试讲者名单后,负责报告分管院长组织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实施。
第三条 试讲者应当在试讲前三日向本科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的讲义,并报告有关多媒体课件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本科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试讲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通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条 试讲者必须制作多媒体课件,在试讲时采用多媒体授课。
第六条 试讲由分管副院长主持,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出席,试讲方为有效。
第七条 每位试讲者的试讲时间以三十分钟为宜。
第八条 试讲结束后由各位委员根据试讲者的教案、多媒体课件、授课内容与授课方式以及表达与仪表等对试讲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九条 评议结束后由各位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试讲的委员投票同意方为通过试讲。
第十条 本科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投票结果报送学院有关部门。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