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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关于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及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补充规定(2014年6月修订)

日期: 2014-11-25      阅读:

根据《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及学位授予工作实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2014610日会议讨论通过,对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习年限及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等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

法学院在职博士生学习年限原则上不少于4年,最长不超过6年。

在职博士生符合以下条件,可在入学3年后申请提前毕业:

1、学习期间已公开发表4篇以上符合要求的科研论文(即“答辩资格论文”),2013级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生发表的科研论文中至少应有3篇是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已完成了学位课程学习且成绩均为A以上;

3、学位论文经送审“盲评”的三分之二评审结果为“优”;

4、符合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必备条件。

二、在职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审核

在职博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应经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向教学秘书提交提前毕业申请、学位课程成绩单、发表的资格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学院审批同意后进入论文电子检测与“盲评”程序,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

在职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时,应提交已正式出刊的资格论文期刊原件;科研论文虽已被期刊采用,但尚未正式出刊的,其用稿通知不能认定为资格论文。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适用本补充规定。

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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