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4]25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14]2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法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时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比例70%。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次,其中,一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奖励比例10%;二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奖励比例20%;三等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比例70%。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二个等次,其中,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加2000元,奖励比例30%;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全额学费,奖励比例70%。
三、评审对象
全日制在籍非定向就业2014级博士研究生、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上述均不含委培生、定向生及破格录取研究生)。
四、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评审程序及计分标准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由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参评条件,考查学生本科期间学习、科研及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复试阶段的综合表现,审定新生材料,综合考评计算个人得分,确定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复核。
(二)在校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1、计分标准
博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0%;B科学研究,占50%;C学习成绩,占10%;D社会活动,占10%;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
总分T=A×10%+B×50%+C×10%+D×10%+E×5%+F×15%
硕士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计分:A思想品德,占15%;B科学研究,占30%;C学习成绩,占20%;D社会活动,占15%;E文体活动,占5%;F社会工作,占15%。各项得分乘以各项系数后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
总分T=A×15%+B×30%+C×20%+D×15%+E×5%+F×15%
2、评审程序
学业奖学金评选成果认定周期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1)学生个人自评、申请阶段
申请者根据评选条件和计分标准计算出个人得分。
(2)班级评审小组审核
各班成立评选审核小组,由各班班长担任组长,组成人员一般为3-5人,其中应有一定的支委代表和普通同学代表。
申请者向所在班级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同时上报个人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班级评审小组在研究生德育导师或专职干部的指导下,根据计分标准对研究生个人得分进行审核计算。
各评选审核小组将审核结果(包括所有参评人,且要标明排名)上报学院时,审核结果应经评审小组所有组员签字确认。不经过评审小组认可,任何人不得改变参评人的名次和积分。
(3)学院审查阶段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根据计分标准对研究生个人得分进行复核计算。
(4)确定初评名单
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申请人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在评奖名额内确定一、二、三等奖获奖名单,并将审定结果进行公示。
(5)经公示无异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向学校报送初评获奖名单,由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几点说明
1、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过将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2、本年度返校入学的“保资生”参加老生基本奖学金评定,不计入参评学业奖学金基数。
3、2014级“保资生”不参评本次学业奖学金,不计入参评基数。
七、本细则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有权根据本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对细则予以修订和完善。
法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
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