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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指导规程

日期: 2010-09-02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每一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均应参与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指导工作,因出国、身体健康等原因确实不能参与当年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的,需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批准。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所从事的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应计入该指导教师当年的工作量进行考核。
第四条 论文指导教师与法律硕士研究生之间,采用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五条 三年学制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的两周内,向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设在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双向选择表》(以下简称《双向选择表》),申请安排教师指导学位论文;逾期该学年度不再予以安排。
第六条 各专业教研室应在接到《双向选择表》后的两周内组织本教研室各导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接受”或“不予接受”的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接受申请。
第七条 被有关专业导师“不予接受”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在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的组织下重新提交申请,直至被接受。
第八条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办公室应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的五周内,公布法律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其指导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名单。
第九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开展论文指导工作,法律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创作;论文的完成、评阅以及答辩均应遵守《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学院每年组织评选优秀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和论文指导教师,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无故拒绝指导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或在指导过程中极不负责情节严重者,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或暂停招收硕士研究生一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解释。
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双向选择表》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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