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武汉大学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已经法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硕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度遴选一次。
凡当年申请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
(一)应当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额按年度平均计算,上一自然年度应不少于5000—8000元人民币。
(二)上一自然年度内,应当至少以武汉大学教师名义(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出版专著一部,或主编教材一部,或与他人合著学术著作一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方可继续遴选,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当年度暂停遴选。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
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度遴选一次。凡当年申请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者:
(一)应当有在研的科研项目,且经费额按年度平均计算,上一自然年度应不少于2万元人民币。
(二)上一自然年度内,应当至少以武汉大学教师名义(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或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或出版专著一部,或主编教材一部,或与他人合著学术著作一部。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者,方可继续遴选,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当年暂停遴选。
三、凡当年已在武汉大学以外的院校招收硕、博士研究生者,当年不得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招收硕、博士研究生。
四、外单位人员经遴选成为我院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原则上每年只能招收一名博士研究生,且不得同时在武汉大学以外的院校招收博士研究生。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