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武汉大学及法学院各项学位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武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法学院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设主席1名,副主席1至2名;分委员会委员保留涵盖全院所有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三条 分委员会是法学院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制度和政策,结合法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法学院的具体实施办法。
2.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查、通过建议学校授予硕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
4.审查、通过建议学校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5.审查、认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资格;
6.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7.审批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名单;
8.申报新增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9.组织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审核、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提出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10.审查、通过法学院各学科、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1.评选院级优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推荐校级以上级别优秀学位论文;
12.其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学部委员会授权行使的职权。
第四条 分委员会会议包括学位论文答辩工作专题会议、学位授予工作专题会议、学科建设发展工作专题会议、导师遴选工作专题会议、优秀论文评选工作专题会议等,各专题会议每年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五条 分委员会会议由分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参加时,由副主席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对各事项的表决,赞成票需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且达到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方为通过。
第七条 分委员会会议对各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当场唱票计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不能亲自到达会场与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投票或者通讯投票。
分委员会秘书应对分委员会会议作完整记录,对有关事项的决议应及时转呈有关部门或予以公告。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