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术交流,吸取国内外学术精华,切实提高学院的学术水平和对外学术影响,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一、为促进学科发展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学院鼓励各系、所发起、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
1.各系、所应将主办或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的提案提前一年报学院审批,经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
2.学校批准召开的学术会议,由会议的学术负责人筹备。有关筹备人员应在既保证会议质量,又尽可能节约经费的原则下,合理设计会议的具体程序,周到地安排参加会议人员的接待,保证学术会议按时、顺利地召开,并做好学术会议的资料档案工作。
3.学术会议结束之后,会议组织者应及时作出会议总结并报学院,以便学院对会议效果与影响作出全面的评估。
二、派遣出国人员,切实提高被派遣人员的学术水平,有效扩大学院对外学术交流与影响。
1.被派遣出国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政治审查合格;
(2)业务水平突出,工作表现出色。
2.被派遣人员的出国(境)手续按照学校对外交流和合作部的管理规定办理。
3.被派遣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有关外事纪律的规定,出国期满后回校报到。
4.被派出国人员在回国后须向学院以书面形式递交有关出国期间学习、工作的情况,所进行的有关课题及资料收集工作有哪些进展和初步成果等。
三、学院积极聘请外国专家和境外学者来院访问、讲学,开展合作研究,提高学院的教学科研水平。
1.学院聘请外国专家和境外学者要求在政治上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持以友好态度,港、澳、台应主张一个中国,政治上无反动倾向,在学术上具有精深的造诣。
2.聘请外国专家和境外学者可以由各系、所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经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有关部门申报。
四、接受国外、境外进修人员,加强学术交流。
1.来院进修的国外、境外人员必须符合武汉大学外国留学生招收条件并按照学校招收外国学生管理规定办理入学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来院进修。
2.来院进修的国外、境外人员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管理,负责接待和生活安排。
3.学院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国外进修人员的学业尽责。
五、建立学院外事档案,做好外事工作总结。
1.各系、所和个人应将与外国团体或个人就学术研究、人才交流、友好往来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上交学院归档,由学院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系统,以便开发利用。
2.各系、所应作好一年来的外事活动情况总结,并上报学院,以便学院汇总上报学校。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