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虚体研究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强化有组织科研,提升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设立,依托单位利用已有人员、资金、设备和场所,开展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的校级虚体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不包括国家级、省部级研究平台(基地);在校外成立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独立法人研究机构;学校主动规划布局设置的实体研究机构(含在校内成立的,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的或捐赠资金支持的实体研究机构)等。
学校鼓励建立跨校、跨学科、跨部门的研究机构,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由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与学校共同设立的虚体联合研究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研究机构”),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研究机构旨在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立足学科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优化科研资源配置,培育高水平、强能力、有特色的研究团队,推动科研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激发研究活力。
第四条 研究机构采取学校指导、依托单位主管的模式实施管理。
(一)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订完善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研究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实施准入管理、运行监督、评估验收、支持服务等工作,促进研究机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自身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本单位所属研究机构的规划布局、前期论证、设立推荐、业务指导、日常管理、考核评估、调整申请;加强资源整合,提供科研必要条件和保障;支持开展学术活动;促进机构良性运转,提高科研资源使用效能。
第五条 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原则,强化研究机构制度和管理创新。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学校办学方针,有利于充分发挥综合性、研究型大学特色与优势;有利于促进学科发展,学术团队建设;有利于促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科研创新活力;有利于提高研究质量。按照巩固主流、彰显特色、立足前沿、服务决策;促进学科交叉融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思路,严格标准,充分论证。
在特色学科、交叉学科、新兴学科以及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领域申请设立研究机构,学校予以优先支持。
第七条 研究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提供重要支撑;
(二)有明确具体的研究领域和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符合学校、依托单位发展规划,与现有研究机构形成互补,避免重复建设;
(三)有清晰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合理的建设规划,发展潜力大;
(四)所依托学科具有较强学术实力,且在其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积累;
(五)有高水平负责人和稳定、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六)在本领域形成较强的特色,在科学研究、咨政建言、成果转化、社会服务等至少某一方面有较突出成绩;
(七)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八)依托单位提供必需的保障条件并能有效管理。
第八条 除上级单位批准设立外,设立联合研究机构,校外合作方原则上应为法人单位;校外合作方应当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双方依托单位;
(二)研究方向、建设目标与建设任务;
(三)开展研究活动必要的资金、场地等来源;
(四)机构人员、组织架构及运行机制;
(五)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六)校名校标的使用范围、禁用情形等内容;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作期限;
(九)违约责任;
(十)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研究机构名称由学校、研究领域和组织形式等部分构成。组织形式为“研究中心”或“研究所”,原则上不使用“研究院”。示例:“武汉大学××研究中心/所”。
联合研究机构名称除适用上述命名规则外,可以冠以合作单位简称。冠名方需一次性投入一定额度的启动和研究经费。联合研究机构原则上应在捐赠资金或共建经费按协议到位之后,方可设立。研究机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章 研究人员
第十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两院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二级教授可适当放宽),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富有开拓精神,责任心强;
(三)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已有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的学术影响力;
(四)具有组织领导和协调研究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能力;
(五)同一人员原则上只担任一个虚体研究机构(含协议共建联合研究机构)的负责人;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负责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任命,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实施考核,考核合格可连任;考核不合格,五年内不得以负责人的名义申报新的研究机构。
第十二条 研究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校内核心研究人员(不与其他研究机构重叠),形成稳定的研究团队,研究团队结构合理,同一研究人员最多参与2个研究机构。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聘请校外兼职研究员需报请依托单位审议,报学校人事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聘任;兼职研究员实行聘期制,一个聘期为五年,聘任期满后由依托单位考评。兼职研究员根据聘任协议开展学术研究,参加学术活动,须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的活动,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正式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学校有权因其不当行为终止聘期。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武汉大学虚体研究机构申报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报表”),除学术概念名词外,申请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样;
(二)研究机构发展规划、可行性论证等文件材料;
(三)依托单位教授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出具的综合论证意见;
(四)科研经费、场地、设备条件等佐证材料;
(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联合研究机构的申报材料还应包括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合作方资质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申报,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依托单位填写《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依托单位组织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依托单位党政组织审核同意,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送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有材料。
(三)跨学科研究机构由主要依托学科或研究机构负责人所属单位审核报送,所涉单位会签论证意见。
(四)联合研究机构,其依托单位应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研究机构的设立进行酝酿论证,达成共识后,方可申报;联合研究机构合作方为境内机构,须经学校国内合作部同意,联合研究机构合作方为境外机构,须经学校国际交流部同意。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各依托单位报送的材料予以复核,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成立的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结果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正式发文成立。
第十七条 未获批准的申请,如无新的申请理由,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八条 研究机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建设期内,应结合建设规划,围绕研究方向,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加强交流与合作,激发活力,形成特色,丰富科学研究成果,推动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汇聚,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社会服务能力。研究机构办公和运行经费由依托单位统筹。
第十九条 建设期内,研究机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等管理工作由依托单位负责。依托单位应将研究机构建设工作纳入科研规划和日常管理范围,加强监管和支持。
第二十条 研究机构实行主任(院长、所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开展学术研究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对研究机构的人员进行选聘与考核;筹措研究经费,制订和落实各项内部管理办法,负责研究机构运行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机构应积极加强内部管理。
(一)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争取到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账户。接受的社会捐赠,按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研究机构不允许刻制印章。
(三)研究机构不设子机构。
(四)研究机构在开展科研合作时,应与合作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研究协议或合同必须报依托单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
(五)办公设施、图书资料、数据库等保障资源,应根据需要向本机构外相关科研人员开放,构建资源共享体系。
第二十二条 研究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办学(含培训)活动,均应由依托单位经相关程序报请学校批准,所有办学(含培训)活动均须由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或约定外,研究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含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设计图、文字作品、影视作品、美术作品及艺术作品等)的知识产权归武汉大学所有,不得以个人名义进行产业开发利用,相关事项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和武汉大学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情况下,研究机构、依托单位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均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单位网站上及时更新机构名单、机构负责人、校外兼职人员等信息,并标注信息更新日期。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综合评估对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采取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由依托单位负责实施年度考核与周期评估。联合研究机构的考评工作由学校和合作单位共同进行。
年度考核和周期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机构奖惩、机构异动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周期评估在建设期满后进行。
学校按照“破五唯”相关文件精神,从队伍建设、经费获取、成果产出、学术活动、机构特色等多个维度对研究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支持研究机构形成自身特色。评价数据强调科研机构研究方向、研究团队相关性。评价数据不得在两个及以上研究机构重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由研究机构向依托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是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由依托单位负责进行研究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应书面提交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
周期评估的程序。每五年,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研究机构组织一次周期评估。研究机构提交本周期建设工作总结及下一周期建设规划。各依托单位组织召开教授委员会,研究机构负责人作现场陈述,接受考评。周期评估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经依托单位党政组织审议后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并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方向明确、运行态势良好、学术贡献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研究机构实行政策倾斜,在遴选各类重点研究基地或研究平台工作中重点扶持,并择优予以相应的建设经费支持。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运行无活力、任务未完成、作用不明显、评估不合格的研究机构,采取警告、限期整改、撤销等措施。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黄牌警告;连续二年不合格的,责成依托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或申请撤销;第三年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周期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给予一年的整改期,责成依托单位负责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仍不合格的机构将予以撤销。
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期间,依托单位不得申请成立新的研究机构。
第三十条 研究机构存在下列情况的,免去机构负责人职务,情节严重的,撤销该研究机构:
(一)研究机构举办的学术活动或机构负责人发表错误思想言论、观点,违反意识形态相关规定的;
(二)机构负责人出现师德师风问题,在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
(三)机构负责人出现学术不端情况的;
(四)机构负责人及团队成员接受非法境外基金资助、进行非法境外出版的;
(五)负责人退休、调离,或出现其他致其不能正常履职的原因,且无变更可能或需要的;
(六)私刻公章的;
(七)拒绝进行考核评估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对外签署合同的;
(九)从事商业活动、收费培训等与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校资产带来重大损失的;
(十一)其他违规情形。
第三十一条 研究机构运行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的,对其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主要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研究机构实行重大事项审批制度。若有名称、负责人、依托单位、合作方、合作方式等重大异动情况,应填写《武汉大学虚体研究机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依托单位审核,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研究,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联合研究机构合作期满,合作单位与学校决定不再继续共建,或联合研究机构合作单位与学校解除共建协议的,学校启动撤销程序。
第三十四条 研究机构撤销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研究,报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由学校正式发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依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修订)》(武大科文字〔2022〕11号)《武汉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武大科理字〔2018〕26号)等相关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