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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科研工作考核与奖励办法

日期: 2010-09-03      阅读:

为了进一步激发法学院教职工的科研热情,鼓励教师多出成果,出高水平、有影响的科研成果,进一步提升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学术影响力。根据《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试行)》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考核刊源》的精神,结合法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科研工作奖励办法。
一、奖励基金来源
法学院科研基金来源于:(1)法学院年终分配总额扣除成本后的25%;(2)完成学校科研任务获得的奖励;(3)法学院教师科研岗位津贴的扣除部分。
二、奖励对象
科研奖励的对象是法学院所有的教职工(包括兼职教授)以武汉大学法学院(包括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的名义发表的科研成果、主持的科研项目、提供的咨询报告、主办的学术会议、获得的科研奖励、发表的演讲报告等。
三、奖励程序
1、科研奖励结合法学院岗位责任制的年度考核,以每一自然年度为单位进行。
2、科研奖励采取申请制,即属于奖励对象范围的教职工必须在每年630日和130以前分两次向法学院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同时提供:(1)著作原件2部;(2)论文、咨询报告、演讲报告复印件1份;(3)科研项目到帐经费证明;(4)学术会议总结和报告等。
3、不按时提出申请或者不提供上述材料,视为放弃申请奖励。
四、奖励办法和标准
1、原则上按照《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试行)》的计分方法进行奖励。
2、根据法学院教师岗位责任制确定的科研任务进行分级奖励,即教授每年完成7分、副教授每年完成4分、讲师每年完成2分、讲师以下每年完成1分。超出科研任务标准的,每1分按照2分进行奖励。
3、两人或两人以上完成的奖励项目,只奖励在第一负责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名下。但在考核岗位责任时,第一负责人或者第一署名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分分配给其他合作者。
4、没有科研任务的其他教职工的科研奖励按照实际分数进行奖励。
5、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对科研工作有其他特别贡献者给予适当奖励。
6、科研工作的计分方法按照《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试行)》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考核刊源》进行。《珞珈法学论坛》上发表的文章每篇按照1分计算。
7、每一自然年度的科研分值按照法学院科研奖励总额除以总分数计算。
五、本办法的通过和解释
本办法经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1月起执行。本办法和未尽事宜的解释权属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附件一:《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任务考核与业绩奖励办法(试行)》
附件二:《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成果考核刊源》
附件三:《2004年度CSSCI来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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