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各教研室、全体研究生导师:
为进一步落实《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实施研究生导师“选聘分离、动态上岗”制度,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制定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暂行)》,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文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办法(暂行)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0年11月10日
附件:
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
聘用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武汉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暂行规定》和《武汉大学关于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选聘分离、动态上岗”原则。研究生导师的遴选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已遴选为研究生导师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年度岗位申请和审核,未提交申请或审核不合格未聘用者,不能招收和指导下一年度的研究生。
2.加强研究生导师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严格实行学术道德问题一票否决制。
3.研究生导师应有相应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应注重对研究生进行科研指导和科研训练,推进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
4.充分发掘校内外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学者担任我院兼职教授。兼职教授经遴选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后,可申请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
5.研究生指导教师应按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完成其岗位职责要求的基本教学任务总量。
二、硕士生导师岗位聘用条件
已遴选为硕士生导师者,申请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为武汉大学)在国(境)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至少2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
2.近三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第一作者)1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为武汉大学)在国(境)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至少1篇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
发表学术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篇数要求可适当减少。
(二)科研项目和经费
有主持或参加的在研科研项目,且近三年到帐科研经费额不少于1万元人民币。
近三年到帐总科研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的,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博士生导师岗位聘用条件
已遴选为博士生导师者,申请招收和指导博士研究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为武汉大学)在SSCI/AHCI/CSSCI刊物或国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
2.近三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1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单位为武汉大学)在SSCI/AHCI/CSSCI刊物或国(境)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3.近三年内正式出版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或第一主编)1部,并在SSCI/AHCI刊物、《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1篇,或由《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3000字以上)2篇;
4.近三年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至少一项(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名,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名,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一名)。
发表的学术论文影响因子较高者,论文篇数要求可适当减少。
(二)科研项目和经费
有主持或参加的在研科研项目,且近三年到帐科研经费额应不少于9万元人民币。
近三年到帐总科研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的,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承担的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结项成果被鉴定为“优秀”等级,或提交咨询报告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采纳,或被企事业单位采纳,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经费要求可适当放宽。
四、兼职研究生导师岗位聘用条件
(一)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遴选
法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聘请适当数量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聘。学院向兼职教授颁发聘书。
兼职教授符合武汉大学关于硕士生导师和博士生导师资格遴选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并由相关学科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参加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兼职教授经遴选取得我院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以下称兼职研究生导师),可以申请研究生导师岗位,经年度审核通过后可以招收和指导下一年度的研究生。
兼职教授聘期届满后未续聘的,其研究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
(二)兼职研究生导师岗位聘用条件
1.见习期
兼职教授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后一年为导师见习期。在见习期内,应进一步了解我院研究生培养规律,掌握研究生培养教育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相关学科的在岗研究生导师指导研究生;同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教学工作、科研成果、科研项目和经费方面满足有关要求。见习期满后可申请研究生导师岗位。
2.教学工作
兼职研究生导师平均每年应当为研究生讲授一门课程,或者为研究生做1至2场学术报告。
3.科研成果
兼职硕士生导师平均每年应当以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身份(第一作者间,署名单位为武汉大学)在国(境)内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兼职博士生导师平均每年应当以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身份(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武汉大学)在SSCI/AHCI/CSSCI刊物或国(境)外有影响的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4.科研项目和经费
有主持或参加的在研科研项目,且
兼职硕士生导师平均每年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科研经费应不少于0.5万元人民币;
兼职博士生导师平均每年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科研经费应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近三年进入武汉大学法学院的总科研经费额,兼职硕士生导师达到3万元以上,兼职博士生导师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科研成果要求可适当放宽。
5.兼职研究生导师对我院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上述各项条件可以放宽。
五、研究生导师岗位聘用年度审核程序
1.研究生导师岗位聘用工作与新增研究生导师资格遴选工作同时进行。
2.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者本人提出申请,法学院全职研究生导师填写《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表》,兼职研究生导师填写《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申请表》,其中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的统计期间为考核当年1月1日之前的三年。
申请人应于当年5月10日前将申请表交至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秘书。
3.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申请人的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人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决议。
4.经审核通过的研究生导师名单在法学院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正式上报研究生院纳入下一年度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
六、附则
本办法不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本办法由法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