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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法学论坛》第十二卷稿约

日期: 2012-12-12      阅读:

《珞珈法学论坛》系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权威出版社出版的连续性刊物,每年出版春、秋两卷,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该刊物设法学专论、外国法评译、法学教育和法学随笔四个子栏目,登载文章的内容含盖法学各学科。目前已出版十一卷,现开始征集第十二卷稿件。
为进一步提高刊物质量,现向海内外法学界的专家、学者真诚约稿,为我们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来稿一经刊用,稿酬从优。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1、稿件字数一般控制在1万至3万字之间。请用电子邮件方式投稿,附寄打印稿一份。
2、来稿请注明作者的单位、职称(或职务)、学位、研究方向、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电子邮箱,便于联系。
3、来稿无须摘要和关键词,但应在作者姓名下空两行后写上“目录”二字,并集中列出文章的一级标题。
4、来稿请采用下列注释方法:
(1)页下脚注,且每页分开连续注。例如,第1页①②③,第2页则另起①②③。
(2)引用中文著作,专著或主编类的,应当是:史尚宽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3页。文集类的,应当是:崔建远:《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论文类的,应当是:罗豪才 宋功德:《和谐和会的公法结构》,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译著类的,应当是:[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报纸类的,应当是:蒋集跃:《裁判文书改革刻不容缓》,载《人民法院报》1999年6月5日第5版。辞书类的,应当是:《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35页。引用原版外文著作,从该文种的注释习惯。如果是转引外文,应将转引文献的出处一并列出。
凡投递本刊的稿件,请按本刊的要求规范注释和排版,否则将作为无效投稿处理。对于注释和排版有疑问的,可查阅已出版的各卷《珞珈法学论坛》。
5、本编辑部有权对来稿的文字做适当修改,稿件一经刊用,即在法学院网页上刊登采用文章的目录和作者姓名,不再另行寄发采用通知。未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可自行处理,由于人手有限,恕不退稿。
6、本刊反对抄袭,来稿文责自负,请勿一稿多投,一经发现将不予刊用和支付稿酬。
7、本刊不刊登各类学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稿件,也不刊登导师挂名的各类学生稿件。
7、本刊第十二卷截稿时间为2012年的12月31日。
来稿请寄:湖北武汉大学法学院办公室王浩老师收。(不要投递给本刊的各位编辑,以免影响您稿件的采用)
邮编:430072 电话:027—68753628 E—mail:3772236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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