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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教授主讲伟博法律大讲堂

日期: 2021-10-29      阅读:

2021年10月22日晚,“伟博法律大讲堂”第三十一讲在法学院120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了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车浩教授主讲。讲座的主题是“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陈金林副教授和蔡颖老师担任与谈人。众多学者、校内外同学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持续约三个半小时,现场座无虚席,气氛热烈。

讲座伊始,秦前红教授介绍了车浩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和重要学术成果,对车浩教授来到珞珈山讲学表示热烈欢迎与衷心感谢。

车浩教授首先从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研究目标、学科本质、知识形态等方面探讨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具体含义。紧接着,车老师在个案分析领域,从学术功能、首要价值、事实的性质、法律的地位、具体示例等多角度切入,讨论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差异。

接下来,车浩教授进入本次讲座的主体部分,即探讨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车老师认为,法教义学与社会科学是合作关系,具体可以体现为内部合作和外部合作。

车浩教授指出,所谓内部合作,是将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引入法教义学体系的内部,成为法教义学发展和革新的内部力量。社会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以一种幕后的姿态,为法律概念和规则的创设提供基础理据的支撑。接着,车老师从经济分析和社会学考察两方面展示了内部合作的可能性和效果。在刑法教义学中引入经济分析,可以更准确地理解、分析占有的成立与归属规则、被害人同意瑕疵理论、诽谤罪自诉机制等问题。在刑法教义学中引入社会学考察,则能更合理地说明保证人地位的来源和根据、扒窃可罚性升高的基础等问题。车老师指出,法教义学和社会科学的内部合作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非常有益的。

车浩教授认为,所谓外部合作,是指社会科学不进入法教义学的内部,而是处于法教义学体系之外,但二者之间不是松散的平行关系,而是存在紧密的功能性关联和协作。车老师以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的关系为例展开分析。他形象地指出,犯罪学的重点在于发现犯罪的“病因”,刑事政策学的重点在于“开出药方”,刑法学的作用则在于“对药物进行技术处理”。应当以犯罪学考察为基础和根据,进行宽严分配的刑事政策研究,再以刑事政策为指引展开法教义学研究。接下来,车老师以疫情防治期间犯罪的刑法适用为例,具体而形象地展现了犯罪学、刑事政策学与刑法学的外部合作。

基于此,车浩教授总结道,无论法教义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是学问的一种知识形态,二者应当共同繁荣中国法学的研究,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

随后进入与谈阶段,蔡颖老师、陈金林副教授与何荣功教授先后发言,围绕此次讲座分享了各自观点。

蔡颖老师结合车浩教授讲座内容认为,法教义学受到了较多误解,实际上法教义学可以具有开放性与灵活性,法教义学也需要不断创制新的知识内容。紧接着他以法学的涵摄、故意毁害财物罪与敲诈勒索罪为例展开了进一步说明。

陈金林副教授指出,社科法学长于个案分析,却不重视一般性规则的提炼;法教义学以维护一般性规则为前提,但存在思维固化、脱离社会现实的风险。基于此,陈金林老师指出,可利用社科法学探寻法教义学难以发现的社会事实,更新教义学的一般规则。陈老师以刑法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为例,对其观点进行了阐释。

何荣功教授首先代表学院对车浩老师的到来和精彩讲座表示感谢。随后,何老师结合讲座内容,分享了自己的学术成长经历和感悟。何老师指出,在刑法学研究中,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国家对公民实施刑罚这一强制力的正当性问题也是极其重要的。所以法教义学具有其重要价值。法解释学、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三者应当互相合作,共同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

在互动环节,三位老师与同学就刑法与企业合规的关系,不同法学部门对社会科学的不同态度,以及被害人教义学体系的建构等问题,向车浩教授提出疑问。车老师结合讲座和与谈内容进行了细致且深入的回答。

秦前红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总结并再次向车浩教授表示感谢。秦前红教授指出,本次讲座是“伟博法律大讲堂”系列活动中最为火爆的讲座之一,是“现象级”的讲座,这深刻展现出车浩教授作为法学学者的风范及影响力。

最后,全体在场人员起立致谢,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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