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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珞珈民商法讲坛》第26期:“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技术检视”成功举办

日期: 2020-11-30      阅读:

 

20201129日(周日)16时,《珞珈民商法讲坛》第26期:“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技术检视”在武汉大学法学院108会议室隆重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石佳友教授应邀主讲,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张善斌教授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温世扬教授、麻昌华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作为与谈嘉宾参与讲座。讲座反响热烈,武汉大学法学院武亦文教授和众多学生到场聆听了本次讲座。

张善斌教授作为主持人,首先对石佳友教授和各位与谈教授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隆重地介绍了石佳友教授的学术背景、学术成果以及对《民法典》编纂所做出的卓越贡献。

讲座肇始,石佳友教授表达了对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盛情邀请和各位老师到场指导支持的诚挚感谢。随后石佳友教授用严谨的学术用语结合生动的实例,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技术检视”为主题,从“人格权编的结构安排”、“人格权编的概念术语和行文风格”、“人格权编的规范配置”及“人格权编与单行法的关系”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首先,石佳友教授对选择本次讲座主题的原因进行了阐释,人格权编是中国民法典的首创,创新程度较高,立法难度较大。而学界的激烈争论显然在极大程度上制约了立法者进行深度立法介入的政治意愿,有时被迫采取稳妥甚至略显保守的姿态,来回避可能遭遇的批评与指责,故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后,再回过头来检视人格权编的立法技术在学术和实务上都有着很高的学术价值。本次讲座的主要研究问题就是从立法技术层面检视人格权编的价值、贡献以及未来可进行优化完善的切入点。而后石佳友教授从四个方面对该主题进行具体讲解。

在“架构安排”部分,石佳友教授指出“总则与分则”的结构贯穿于总则各编,虽然总则的存在会使立法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简约化,但同时逻辑抽象也有其局限性。如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并不能完全替代省略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范。而人格权本身的复杂性及其各类权利本身的高度异质性决定了人格权编总则的创设难度要远远高于其他各编。其次在总则的体系性问题上,因为人格权编作为全新的一编,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着较大的难度,这也导致了总则部分的体系性较弱,略显芜杂,且总则部分的一些条款并非能够适用于分则的所有内容。如《民法典》第993条所规定的“商业化许可使用”显然不能适用于物质性人格权,第994规定的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也仅适用于部分人格权要素。反之,第1010条性骚扰条款应当置于人格权编总则之中,因为性骚扰侵害的客体主要不是身体(尤其是以言语、文字、图像方式实施)而是尊严和性别平等,对尊严和平等价值的保护显然具有普遍性意义。第1011条行动自由条款强调对自由权的保护,也具有总则意义。最后在分则编排体系并不不均衡,肖像权单独成章,与姓名权、名称权分离;从条文数量来看,这两章的条文数总和仅为12条,不及第一章的一般规定。肖像权与姓名权、名称权分离而各自成章的做法较为独特,毕竟性质都是所谓的标表性人格权,立法者如此设计的用意可能在于凸显肖像权以及人格要素商业许可使用制度的重要性。另外在一些条款如第1034条中还存在有意的法条竞合的现象,未来在解释上需加强论证。

在“概念术语及行文风格”部分,石佳友教授认为《民法典》第1032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安宁权在未来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新的“超级条款”,因为安宁权的边界确定往往较为模糊,在权利主张上也可能与相邻关系这一传统民法概念存在竞合问题。与此同时,安宁的概念也与该条款后半部分的“私密活动”、“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语义交叉,如非法侵害他人住宅是侵犯他人私密空间还是安宁权?家庭聚会时有外人擅自闯入是侵犯私密活动还是侵犯安宁权?如果这一概念若被滥用将会损害法的安定性价值,所以如何确定其核心内涵是一个重大挑战。其次在立法模式上,与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的多元主义,德国、瑞士等国采取的一元模式不同,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折衷模式,一方面列举具体人格权的不同类型,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格权的一般条款,实现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保持了高度的灵活性。人格权编既列举了丰富的具体人格权类型,形成较为完整和丰富的人格权“清单,这也是一个重大创新。另外,在人格权编主要存在的术语问题还有定义问题,人格权的边界较为模糊,定义可以精准界定其适用范围,但是同时也存在定义不准确而与立法初衷背离的问题;同义反复问题也存在,如《民法典》第990条第一款关于人格权定义条款与总则第110条的重复;最后,人格权编还包含较多的决疑论条款,某种程度上也折射除了立法者对司法者滥权的担忧和不信任。

在“规范配置”部分,石佳友教授就人格权编采取的“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结合”模式提出了见解,在传统的侵权法保护模式中,人格权制度更多的强调其裁判规范属性和救济功能;而在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模式之下,应注重人格权本身的积极权能以及预防侵害行为的功能。一方面,出于预防侵害和法律争议的目的,人格权编需要设置相当部分的行为规范,这尤其体现于设权规范、权利行使方式的规范、权利侵害方式的规范等,这些条款在条文表述上比较明确,为法律主体设置了清晰的行为模式,如为他人设定消极不干预义务的诸多禁止性条款、基因编辑条款、性骚扰条款、个人信息收集原则等;另一方面,鉴于人格权同时也具有经常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特性,为便于法官准确作出裁判,人格权编也设置了众多的裁判规范。其次在人格权编中还存在大量的禁止性条款,因为人格权的行使与保护和公共秩序联系密切,所以禁止性条款的使用体现了管制性特色和防御性的消极权能。如本编51个条文中,有25处“不得”,有24处“应当”,在《民法典》第1007条还存在“禁止”的措辞。另外,人格权编还实现了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的交融,与民法典其他各编不同,人格权编纳入了较多的行政法等公法规范。尤其是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其条款主要属于生命伦理法的范畴,其中很多内容通常以特别法的形式出现,石教授认为我们应当注意到近代以来的各国民法典都普遍将生命伦理法的部分内容纳入 ,其根本原因就在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最为重要的人格权类型。与此同时,人格权编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不完全法条问题,法条中援引规范较多,有的引致规范有具体指向,有的则指向不明,容易给法律适用造成困惑;以第1034条为例,人格权编中还存在一些直接适用条款和参照使用条款。最后,诸多技术性条款的设置提高了法律适用时的可操作性性,但同时也会使法典条文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司法解释的角色。

在“与单行法的关系部分”,石佳友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例,从义务主体,私权救济路径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呈现出碎片化的特征,主要是为《个人信息保护法》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以至于都未规定删除权等基本制度,对侵害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完整;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框架(自然人/信息处理者),以及处理原则即合法正当必要,个人信息保护法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出补充、细化或者例外规定,但不能违反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否则将会有架空民法典规定的可能。

最后石佳友教授对本期讲座主题进行了四点总结如下:

1.本编在立法技术上具有相当的创新性,为比较法的发展贡献了高度原创性的中国方案,包括人格权总则、身份权准用等,特别是一般条款(一般人格权、生命尊严、安宁权等)的广泛适用,这是其开放性的重要保障;但在未来如何保障安定性价值是主要挑战;

2.本编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稳健甚至略显保守的风格;由于人格权边界模糊,立法者显示出对司法滥用的担忧(定义、决疑论等);

3.部分条文的立法技术略显生涩(援引规范等),未来可通过法教义学或者司法解释、判例进行解释上的优化;

4.与单行法的关系比较复杂,可能面临“解法典化”的风险;未来相关单行法的制定仍然要强调法典中心主义,维护民法典在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在接下来的与谈环节中,温世扬教授,麻昌华教授,张素华教授和张善斌教授也对本次讲座主题进行了学术交流。首先,温世扬教授认为人格权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学界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对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大概有三种立场:反对,赞成大部分条款,不反对但是对立法质量持怀疑态度。温老师更赞同第三种立场,我们应该对立法质量进行严格评估,从立法技术来看,人格权编既然采取了德国“总分”的构造,那么总则和分则就应该能够担负起各自的功能。一般总则的条文有两种:提取公因式条款(普遍适用)和立法剩余条款(分则无法容纳的),但是现在人格权编依然存在“总则不总、分则不分”的问题,总体来看,立法技术仍然不够成熟,如“行动自由”和“禁止性骚扰条款”在解释上存在着较大困难。

麻昌华教授认为,人格权编能否独立成编曾引发了较大的争论,对于我们现在来讲其主要在两个方面有着较高的学习价值。一方面是人格权编与现行法律的衔接问题,注意一些法律中关于人格权问题的规定,如《民法总则》中关于肖像权的规定;另一方面,人格权编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也是值得探讨的,麻老师认为立法用语的保守性是有必要的,毕竟人格权独立成编作为一大创新要实现稳步推进;另外对于条文重复、定义过多、等问题确实应当引起足够注意,在法律解释时应当将其向正确的方向进行引导,使法典能够更合理地进行适用。

张素华教授首先对石佳友老师之前为《法学评论》提供的高质量文章表示感谢,然后分享了她关于本次讲座主题的四点看法:首先张素华教授围绕着石佳友教授在讲座中提到的“《民法典》总则第110条与人格权编第990条”条文重复的问题发表了她的看法,总则编实际对于人格权的规范具有一定的接口作用,第110条也为人格权独立成编埋下了伏笔,虽然形式上看似与第990条重复,但实际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上有着重要的历史作用;第二,关于公法和私法的衔接问题,虽然人格权具有一定的伦理性,还具备很多社会性规范价值,必须要受到公法层面上的规制,拿个人信息而言,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放在一起是非常正确的,个人信息不仅仅是个人的一种信息数据,还具有国家层面的处理必要性。第三,民法典施行以后该如何应对人格权编的适用问题。一个典型体现就是,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人格权编增设人民法院立案案由种类的问题,一些案件存在着案由界定模糊的情况需要进一步的明确;第四,人格权的确认和保护问题在广泛受到重视的同时,人格权的行使问题收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必须更加注重对人格权的行使问题。

在问答环节,同学们踊跃提问,包括“将聊天记录公布在朋友圈与隐私权”,“个人信息与隐私的联系与区别”,“立法定义在法理上的价值和负面效果”等问题,石老师和在场各位老师进行了详细地解答。

讲座结尾,主持人张善斌教授就讲座主题发表了几点自己的看法,首先关于权利保护和利益保护的比较分析,在我们国家的民法体系中,权利的保护力度要更大一些。如果是因为利益损害起诉至人民法院,那么就存在没有合适案由而无法立案的风险,而如果权利受到侵犯则不然。在人格权编中,权利类别的保护门槛就更低一些,利益的保护更为抽象,难度较大。对于赔偿数额来讲,权利受到侵犯时的赔偿数额也要更高。另外关于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和能否适用总则规范的问题,张善斌教授认为二者并不存在联系,人格权编中虽然有很多内容不符合总则的规定,但是将其纳入总则之中也存在很大问题,这是一种立法剩余,和婚姻家庭编一样,虽然都存在着大量内容和总则规范不适用问题,但不影响其独立成编。

最后,张善斌教授再次对石佳友教授的精彩讲解表示由衷的感谢,本期《珞珈民商法讲坛》讲座在全体到场师生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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