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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八讲|“《民法典》与信息数据法律问题”成功举办

日期: 2020-06-27      阅读:

2020年6月26日晚7:30,由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武汉大学民法典大讲坛第八讲隆重举行。民法典的出台使中国法治迎来了新时代。为促进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武汉大学法学院从2020年6月7日开始线上线下同时开展系列公益讲座,邀请十余位法学大家齐聚珞珈,全方位解读民法典。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梅夏英教授主讲第八讲,主题为“《民法典》与信息数据法律问题”。本次讲座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张素华教授主持。张素华教授向大家介绍了梅夏英教授在法学研究方面的贡献,特别是在数据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方面的突出成果,并十分感谢梅夏英教授能够接受邀请参与本次讲座。梅夏英教授围绕“民法典与信息数据法律问题”这一主题,从“民法典对信息网络的回应”、“对民法典所涉及的信息数据规范的理论解读”、“信息数据立法应关注的理论前提”、“信息数据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特点”四个方面为大家做了深入浅出的讲解。

一、《民法典》对信息网络的有关回应。第一,人格权编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界定了个人信息的概念,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保障了信息主体要求更改或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第二,总则编第127条宣示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存在。第三,合同编中第491条和512条,针对互联网电子化交易形式,规定了电子交易的订立、生效和履行。第四,侵权责任编第1194条至1197条,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并增加了反通知规则。《民法典》只是有选择性地回应了现实需要,总体反映出对信息网络的关注,但带有零散性、缺乏整体性的特点。

二、《民法典》对涉及信息数据规范的理论。一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民法典》将个人信息看作人格要素或私权进行保护,只是权宜之际,仅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的个人维度的利益表达,尚不充足。二是数据或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数据与虚拟财产有区别,数据与虚拟财产作为民法上独立的客体尚存疑问,不能适用私权进行保护。三是网络侵权问题。《民法典》对网络侵权的规定仅仅涉及以网络为工具侵害知识产权或人格权的情形,尚不完善。未来网络侵权还将通过单行法独立调整。四是电子交易问题。目前,电子交易尚能部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未来电子交易的高度智能化将使电子交易按照自身逻辑路径发展。

三、信息数据立法应关注的理论前提。从信息数据共同的发生基础环境和理论的共通性入手,梅夏英教授梳理了当前信息数据法律问题产生和发展的轨迹,认为虚拟财产、网络侵权、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数据交易和数据权利、跨境数据流动和数据货币问题均产生于数据、算法和平台,这三要素亦是理解以上问题的出发点,并提出要建立建设性的理论区分:第一,数据问题和信息问题区分;第二,数据隐私性和财产性的区分;第三,数据的工具性和本体性的区分;第四,数据的公共性与独占性的区分。

四、信息数据法律系统的构建。梅夏英教授提出信息数据法律的价值目标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信息数据法律系统的构建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数据分享和控制的平衡。以数据分享为基本前提,以数据控制为例外,且需要严格的理由。第二,公私法融合,且以公共秩序的建立为目的的保护性法律为主。

与谈环节,张素华教授再次对梅夏英教授的精彩演讲表示感谢。认为梅教授全面梳理了有关数据的争议问题,其中包括:个人数据的保护问题,数据虚拟财产属性问题,数据的网络侵权问题,电子交易合同问题以及数据立法中的重大理论争议,为复杂的网络数据法律问题研究提供了清晰的脉络,并赞同梅教授关于数据对话应该建立在共同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观点,信息数据规制应该是公法和私法的共同推进。

张善斌教授表示收获颇丰,感谢梅教授对武大民商法的支持,并对数据信息保护提出了4个问题,供大家思考。第一,公法和私法保护哪一种方式更好?第二,私法保护个人信息是采取权利保护模式还是利益保护模式?第三,如果采取私法保护模式,是侧重于个人信息的财产利益保护还是人格利益保护?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第四,对于数据保护问题,以新冠疫情期间的打码现象为例,涉及到个人、企业、政府等多方主体,在众多的参与者之间如何解决利益分配和利益调控问题?

孟勤国教授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数据保护民法典不可缺席,具体保护的方式我们应该改变固定的观念和价值取向,不是让数据的保护属于民法典的哪一部分,而是需要民法典自身的改革与现代化来回应新时代的问题。

本次讲座在听众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巍巍珞珈,百年法学,珞珈法律人始终为国家法治建设鞠躬尽瘁。民法典者,治国安民之大典,盛世修法,百年铸就法典之大成。武汉大学法学院愿尽绵薄之力,抛砖引玉,致力于宣传普及民法典、弘扬私权,助推全面依法治国伟大方略的深入推进实施!



供稿人:吴佩璇 马羽恬 侯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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