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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法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 2018-08-21      阅读:



法学院各教研室:

《法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并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18630


法学院博士生指导教师上岗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武大研字[2012]63号),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院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进行上岗考核。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核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导上岗考核按照《武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上岗条件进行

(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近三年到账科研经费不低于十五万元;

(三)近三年科研考核总分不低于二十一分。

第四条 不符合前述上岗条件,但近三年做出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上岗招生。

(一)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学校奖励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

(二)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扣除横向科研项目折算的科研分,近三年科研考核总分达三十五分以上;

(四)指导的研究生获得全国“挑战杯”一等奖以上奖励、“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术创新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五条 博导(含兼职博导)退休前三年起不再招生。

第六条 考核时在读博士生(含各类博士生招生计划)有二十人以上的,暂停上岗招生。

第七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办负责向有关方面收集博导考核信息,其中到账科研经费和科研考核分由学院科研秘书核定后提供,年龄由学院人事秘书核定,在读博士生人数由研究生教学秘书核定。研究生办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考核标准初步整理,报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本年度博导上岗建议名单和相关问题建议方案,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名单和建议方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八条 招生指标依照下列方式分配:

(一)本条所称招生指标是指学校以一级招生单位分配给学院的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指标,不包括“司法文明”协同创新、学校“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国家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等专项计划招生指标。

(二)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符合在校本部招生条件的,每人分配一个基本指标;

(三)资深教授或者一级教授,在剩余指标中优先分配一个指标;

(四)其他剩余指标,根据近三年科研绩效考核情况,依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每人分配一个指标,但已分配两个指标的除外;

(五)在读博士生(含各类博士生招生计划)超过十五名的,当年分配指标不得超过一个。

第九条 对申报和考核工作有异议的,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组织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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